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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文彩与范兆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字】离婚 借款数额 借款时间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文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兆全

范兆全、姬文彩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21日,双方经海淀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兆全找以给孩子买房为由姬文彩借款76 500元,但范兆全未履行承诺,至今没有给孩子买房。姬文彩多次找范兆全索要欠款,其拒绝偿还,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范兆全偿还欠款76 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姬文彩就范兆全于2005年4月23日向其借款76 500元的主张,提供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姬文彩人民币76 500元(整),本年中旬还清。借钱人范兆全。”

范兆全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欠条是我所写,但我写的是6 500元,“7”是姬文彩后加的,书写时间是2002年。姬文彩当时没有和我离婚,但关系不好。由于写欠条的时候我们没有离婚,所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原来的欠条上记载了书写日期,姬文彩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把欠条上的时间裁掉了,所以我不认可姬文彩主张的事实,不同意姬文彩的诉讼请求。

对于范兆全的质证意见,姬文彩称:欠条上确实写了时间,但吃饭时不小心洒上了油,怕其他笔迹被浸,我便将欠条上油浸的部分裁去了。

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对检材上“7、6、5、0、0”字迹与借条中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书写进行鉴定,但“7”字不是一笔完成,有重描、涂改现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姬文彩提供的借条,因该借条上的数字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本院无法认定,故姬文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姬文彩请求判令范兆全偿还借款76 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姬文彩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姬文彩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存在瑕疵错误,借条没有时间并不能否认借款的事实存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范兆全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因姬文彩所提供的借条中,借款数额书写上存在瑕疵,且其故意将载有借款时间的内容裁掉,故姬文彩提供的借条不完整,无法认定借款的数额和时间,且对于该借款的交接经过、借款的流转过程均没有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姬文彩提供的欠条所反映的借款的真实性不能认定。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法理评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非完全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借条上欠缺上述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借款合同效力。但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及目的,借款数额应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条款,因此,借条上必须写明借款数额,否则,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是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唯一证据形式,但此借条存在借款数额不清、借款日期欠缺的瑕疵,这些瑕疵的存在是否影响借条对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力?这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关键。

1、  关于借款数额瑕疵

上诉人根据借条记载,主张借款数额为“76500元”,被上诉人不否认借条的存在,而对借款数额持异议,被上诉人主张借款数额是“6500元”,根据鉴定结论,“7”字有重写、涂改现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借款数额有瑕疵无法认定借款数额为由,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承认借条的存在,只是对借款数额持不同于上诉人的主张,因此,双方争议的是借款数额,而不是借款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的认定超出了诉讼范围。

其次,被上诉人主张借款“6500”,构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部分承认,因此,法院应在这部分内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借条中借款数额的瑕疵不妨碍借款合同的成立

2、  关于借款日期欠缺

借款时间关系着还款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的确定。本案的特殊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是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借条为由,提出6500元借款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借款时间是否影响借款关系的认定?笔者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夫妻之间也可成立借贷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抗辩理由,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书写的借条,虽然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6500元的欠条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6500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因此,本案中,借条欠缺借款日期,不影响其对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力,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姬文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在6500元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借钱人范兆全向返还姬文彩6500元。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借条或欠条在民间借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中,作为借款合同形式发挥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是债权人主张返还借款权利的重要证据依据,因此,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或欠条时,明确写明借款数额和借款时间。为了防范借款数额与借款时间被篡改,建议使用中文汉字形式。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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