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详尽“小灵通”惹麻烦 购机受损失律师维权获胜诉
本报讯 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律师状告“小灵通”广告欺诈案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后,近日,由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原告胜诉。
2001年8月,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做了一个这样宣传“小灵通”的广告:“小灵通的待机时间最长可达800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小时,如此超群的省电效果,免去您三天两头的充电麻烦。”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陈仲忠律师在看到该广告后,于2001年8月23日以1800元购得“小灵通”一部,并交纳选号费100元。然而,问题很快就出现了。在使用过程中,陈律师发现其购买的“小灵通”,根本达不到待机时间800小时的效果,反而添加了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在与山西省通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仲忠于2001年11月26日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诉状中,陈仲忠不仅认为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的广告内容虚假,属于广告欺诈,应当退赔1800元购机款,而且应该按购机款的1倍赔偿其损失,同时认为被告的收费不合法,被告与其建立优惠合同中承诺的为其预缴50元话费未兑现。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所作的“小灵通”广告客观真实,并无不妥,收费合理,于2002年3月14日判决驳回陈律师的诉讼请求。陈律师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认为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应带有虚假性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而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在做“小灵通”宣传时对各类型“小灵通”待机时间等未作详尽说明,于2003年11月18日再次作出判决,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仲忠购机款1800元,原告陈仲忠将所购的“小灵通”交还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分公司,同时被告退还原告选号费100元,支付原告50元话费。
法制日报 20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