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赔偿 |
案情:2007年4月12日夜林某驾驶小轿车沿中山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金沙江路口时,恰逢行人张某由南向北穿越中山北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一直昏迷不醒。因当时没有现场录像也无证人证明路口的红绿灯情况,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判决:张某与林某的事故是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所以应当确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机动车一方不存在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故林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提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的理解及实施存在很大争议,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将该条修改为“(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修改将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