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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给付人和接受人不一定是订立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因此,对何人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作为被告承担义务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婚约关系就是订婚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婚约财产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双方而不应是其他人。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主体不应限于男女双方,原因是:就给付人而言,有时给付人是男方本人,有时给付人是男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接受人而言,有时接受人是女方本人,有时接受人是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从彩礼的来源看,有些是男方本人打工所挣,有些是全家共同财产,有些是全家共同举债。由此看来,给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

    基于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的是:当给付的彩礼是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纠纷发生后,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均无权提起诉讼;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是,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已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而女方或者其父母接受的,应将女方或者其父母列为被告;当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场,而给付人也没有明确表示彩礼是给付谁的,发生纠纷后,如果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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