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中的语言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保持中立,语言使用不偏不倚。但由于我国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存在差别,因此,法官不能超然中立,必须灵活运用语言,对庭审的进程进行有效的掌控和适度的释法,这在群体性诉讼和矛盾激化案件中尤其必要。
其一,言辞规范、准确、简洁。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应当做到沉稳有序、言而有据、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特别应注意:庭审中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不要使用方言、俚语、修辞及过于繁琐、含糊不清的语句,力求一语中的,切中要害。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当事人,应适当将法律语言简单化、通俗化,因人施语,以求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并遵守法庭秩序。
其二,语速平稳、语调适中、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这样可以体现法官沉稳从容之度,从而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服从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指挥。
其三,善于控制情绪。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词应当做到不露声色,言谈中不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变化,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要尽量控制情绪,避免惊慌失措,同时积极思考应对之策,用平缓的语气处理问题,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其四,善听慎言。庭审中,法官的职责是组织好庭审,让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的观点,因此,法官的言语不宜过多,而要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鼓励双方当事人相互发问,并从中仔细探明事实真相。在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陈述不清时,可适当发问,但要注意不要对一方当事人集中进行过多发问,而使该方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另外,在主动发问时避免使用带有倾向性或结论性的语言。例如,在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王某称被张某殴打致伤,张某否认曾殴打王某,法官问现场有无证人时,应该表述为“王某,你称张某打你,当时有无其他人在场看见?”而不能表述为“王某,张某打你时是否没有人在场看见?”后一表述存在两处不当:一是言语中已确认了张某打王某的事实;二是提示了现场没有人。
其五,及时掌控庭审氛围。法官要通过自己中立的言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制造公平、公开的庭审氛围,让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发言、提问,如非必要,不要打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但要注意及时制止他们与案情无关的煽情发言,以避免其他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受鼓动而情绪失控,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其六,适当通过发问缓和当事人情绪。在某些矛盾激化或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旁听者的情绪往往会非常激动,在开庭前就主观认为法院会出于种种原因不支持他们的请求,因此,在庭审中与法庭态度极端对立,甚至吵闹、鼓噪,严重妨碍庭审秩序。此时,法官除事发时及时制止外,还可随机应变,先行通过自己的言语来平息当事人对立的情绪,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例如,某物业公司因戴某拒付物业管理费而诉诸法院,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戴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是房产商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聘请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佳,且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管理时的几个月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该案虽是个案,但由于该小区数百业主均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故判决的结果涉及该小区数百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数众多的业主要求旁听,且情绪激动。为此,笔者在庭审中主动问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如何能进行物业管理?该问题表面上意义不大,因为物业公司当时事实上已组织人员进行了物业管理,且戴某也认可。但戴某和旁听的其他业主听到这一发问后都频频点头,认为法官问到了点子上,原来的抵触情绪立刻缓和了,从而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二、接待中的语言
接待当事人不同于庭审,庭审首要的是规范,而接待的形式相对宽松,此时应使用形式多样、恰到好处的语言,注重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力争促成当事人调解。
其一,言谈积极主动,语气缓和可亲。缓和可亲的语言有助于平息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法官一旦通过自己具有感染性的语言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就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认同感并接受法官的意见,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其二,善于以情感人,注重释法明理。民事案件为了促成当事人调解,可适当运用生动形象、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必要时,成语典故、方言、歇后语都可使用,从而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此时要注意掌握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同时,所使用的语言要尽可能委婉、含蓄、中性,不能使用带有倾向性或强迫性的极端言辞,使当事人产生法官不公或者强迫调解的感觉。
三、现场勘验中的语言
现场勘验时的语言环境与庭审、接待完全不同,庭审、接待是在法院内进行,庄严的氛围和相对封闭的环境使法官的言语更具权威性,而现场勘验是处于开放的环境中,对法官的语言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一,主动发问。现场勘验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此时法官的言谈必须积极主动,对于当事人未涉及的情况,只要认为有必要的必须问清,以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
其二,语气相对严厉,严格控制现场。由于现场勘验时双方当事人均需到场,而现场又缺乏庭审时严肃的氛围,当事人为各自的利益往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个别当事人还会出于各种目的对勘验加以干扰,甚至特意纠集多人,为自己营造声势。因此,现场勘验时如一开始不及时用严厉的语言制止此类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往往会造成失控,使现场勘验无法顺利进行,并且也会使当事人误认为法官软弱,给案件的依法处理留下后患。例如,在某加油站诉孙某财产权属纠纷案中,加油站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而孙某向当地农户租用土地经营的堆场在加油站经政府批准的新址范围内,故加油站起诉要求孙某排除妨碍,而孙某则辩称其所租用的土地并未在加油站新址范围内。为此,原审法院请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了测定,确定孙某租用的土地确在加油站新址坐标范围内。但测绘当时,孙某纠集当地农民数十人将房地产测绘部门安置的定界桩拔除,现场一片混乱,最后出动警力方才平息。原审法院判决后,孙某又提起上诉,并要求进行现场勘验。为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二审合议庭决定至现场勘验。到现场时,孙某又聚集了数十名当地农民,力图对法官施加压力。但笔者在孙某试图带头起哄前,就果断对孙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严肃指出此次现场勘验是应孙某的请求,是为了查清事实,如果造成勘验无法正常进行,合议庭将取消此次勘验,并将以原有的测绘结论为准。这种严厉的语言对孙某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使现场得以完全控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