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金融危机下银行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先是次贷危机,然后到了金融危机,最后到了经济危机。先是在美国,然后到了欧洲,最后到了全世界。这一场风暴,必将成为未来史书上的重大事件,成为今后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题材。然而,正处在这一浪潮中的中国银行业如何面对,信贷业务如何既要发展又要防范风险,目前还很难说得清楚。在萧条和混沌之中,但至少有一点是清晰的,那就是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考验,我们需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我们需要发现和研究信贷业务风险的新特点、新态势,摸着石头过河;我们,试图从法治视野进行解读和找到一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
一、诉讼案件增加趋势明显,诉讼风险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银行管理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萧条和衰退时期。法律诉讼及仲裁就会增加,银行的维权成本就会加大。在此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借款企业的清偿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就使得中国银行业将要承担担呈更大的法律成本和诉讼风险。本次金融危机要延续多久,中国经济要多长时间才能复苏,现在还很难预料。温总理说2009年恐怕是我国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为今年的形势作了判断。今后三至五年,预计诉讼案件增加明显。
事实上,根据最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增幅非常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大幅提高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将约85%以上的案件下放到了基层法院一审。由此判断,诉讼案件的增加不再是个别现象。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08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全新的再审制度,使我国诉讼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已实际演变为了“准三审终审”制。新的再审制度实施后,法院系统审理的再审案件申请大幅上升,仅最高法院的特定时间内的再审案件就上升了170%。某些地方法院还专门增加了立案庭受理案件。随着再审程序的法定化,再审案件已经成为诉讼案件管理的新的重要内容。从银行视域观察,再审制度的改革,或许弊大于利。本来,再审制度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方面是,再审渠道的拓宽和再审程序的法定化,使得在一审中非正常败诉的案件有机会申请上级法院审理,获得公正判决和救济;不利的方面是,企业面临更多的再审压力。但是,从司法实务经验显示,对于银行而言,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近几年,约98%以上的案件都获得了胜诉。因为再审制度的因素,就使得银行在一、二审中获得胜诉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胜利。在再审期间,对方当事人无需缴交诉讼费,就可能获得再审程序,挑战既有判决的法律效力。由此一来,银行增加了相应的诉讼风险:一是承担判决结果变更的诉讼成本风险,二是案件被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用法律规则而拖延的时间成本风险。银行应当合理评估诉讼案件增加和再审程序的影响,充分了解现行诉讼制度下法律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个案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银行内部律师熟悉案情、精通银行业务、保密性好等优势,要在内部律师的指导下控制和化解风险。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审理级别更高,案件难度更大,对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更高,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更专业等因素,因此银行要更加重视,巩固和维护一、二审的诉讼成果。银行在处理诉讼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兼顾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从案件可能发生的全部程序的战略高度出发,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切实维护银行权益。根据银行的不良债权清偿经验,约80%以上是通过诉讼途径清收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结民事案件约24332.8万件,强制执行率为44.3%。在这5年中,当事人自愿履行率仍然很低。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终极体现,银行债权要依赖法律途径清收,法律是债权回收的最后途径。因此,一个银行的诉讼管理水准如何,能较好的反应和体现这家银行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破产风险加剧,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和清收压力明显加大,债权银行应当积极向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追索应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金融危机的袭击,可能使得一些企业现金流紧张,资金链断裂,产品市场前景黯淡和销售低迷,资金回笼缓慢,利润空间收到严重挤压而大幅下降,凡此种种原因,都使借款企业濒临破产的风险。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有关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重整或清理债务。欠债还钱本来是商业活动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就使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免除了清偿债务的义务。经过破产清偿程序之后,债权人仍未受偿的债权就不再清偿,银行因此将承担企业的破产风险。
金融危机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局,因西方国家市场低迷,中国出口产品销量骤减,出口型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尤为突出,相关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以及运输这些制品的企业均受到威胁。这就是一个多米诺骨牌效应。根据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统计,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有67万家企业倒闭,当然,我们并没有验证这个数据的真实性。除了出口受损,企业还可能受到信贷收缩的压力。因为没有订单或订单不足,企业职工薪酬发放压力,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为降低成本而适用廉价原材料等,都可能给严重负荷的企业雪上加霜,最终走向破产的境地。银行的信贷大多数是担保但款贷款,作为债权银行,在面对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要积极保全担保财产。对于抵押或质押等物的担保贷款,要及时保全资产,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别除权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银行要根据该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对于保证类型的贷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债权银行应当积极向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追索。
三、外资企业弃厂逃离匿,涉外法律维权艰难,银行在审贷时应该将企业老板的诚信考察列为关键因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外资企业老板恶意欠薪弃厂逃匿,有的还涉嫌抽逃资金、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企业、员工的利益,影响到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有关媒体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广东警方受理涉及恶意欠薪逃匿案件500余起。由于这些企业的老板逃匿境外,欲将其绳之以法,涉及到域外刑事、民事司法协助等涉外法律问题,进行跨国、跨境诉讼和求偿,维权难度很大。防范此种风险需要多种措施综合治理,比如建立针对抽逃出资、欠薪、骗贷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国家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密切关注这种现象。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广东警方实施综合打击行动,出台了《涉嫌经济犯罪的弃厂逃匿案件执法工作指引》。因此,对于外资企业,银行在审贷时,企业老板的诚信考察应该成为关键因素。
四、借款企业的新型风险增加,审贷需要关注新的风险节点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严重影响,或许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外在需求下降。美欧需求下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需求受到影响,使得这些国家的进口需求下降;第二,出口产业链的中上游企业需求下降。处于终端的出口产业过剩,导致其供应链中的中上游产业过剩;第三,出口企业的投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了相关的制造业、建筑业等大的行业;第四,市场信心下降,导致各行业的萎靡。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可能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措施以度难关。整体经济状况不好,企业运行情况差,企业的欺诈及违约冲动就越强,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就越大。
这些风险有别于传统的风险:第一,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外部环境不利因素增大,企业内部环境运作困难,企业寻求银行资金支持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银行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就更值得考究。第二,民间融资的风险。与第一各问题相关联的,企业为度过难关,在银行融资不力的情况下,迳而转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状况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得不到反应,这就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判难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民间融资多的企业连自己也不完全清楚到底融资多少民间资本。这样的企业出现风险之后,若进行重组,民间债权人逼债力度更大更强,不利于重组的推进,不利于风险的化解。第三、劳动争议风险。企业裁减员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这样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增加。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工人工资等薪酬在企业破产时要优先与银行债权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权力的扩张,银行债权往往需要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
【作者简介】
姚启建,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律师,经济师,曾在山西师范大学任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法学论丛》、《金融经济》、美国EBSCO等发表论文50余篇,专著《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评析与风险防范》,50余万字。现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处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