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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家解析: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应试指引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概述

  二、大纲变化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三、如何应对今年大纲变化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近几年一直是司考热点,其命题形式也灵活多样,2007年的简答题、选择题,2008年的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目类型都已涉及,足见其重要性。而进入到2009年,司法考试首次将其从法理学中分离出来,单列为一编,并作为整个司法考试内容之首,划分了章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可知,今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考试要点不应只停在宏观把握,准备论述题这样的要求上,更多地应着眼于外在表现特征,内部构成,以至能运用相关理论分析、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2、法理学

  法理学部分唯一的变化是删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3、法制史

  法制史部分没有任何变化,该部分的考查重点和考查方式也会延续往年的惯例。

  4、宪法

  宪法学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知识作出了增删与变动,整体变化不大。新增知识点主要有:

  宪法的作用与渊源,渊源中着重掌握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重点关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提示:

  设立;任务;组成人员;经费来源;居民会议

  5、经济法

  经济法部分大纲的修订之处在于:一、增加《食品安全法》部分;二、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列入大纲;三、将《证券法》从经济法中删除,调至商法。据此,考生除应重点关注《食品安全法》外,还应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结合复习掌握。另外,房地产法有一些细微的变化,考生适当关注即可。

  《食品安全法》要点提示

  一、监管责任明确;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约束严格;三、非法生产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四、明确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提示

  1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2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3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的规定

  6、国际法

  在2009年新大纲中,国际法基本没有多少变化,根据已往的经验,国际法部分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分散,覆盖面极广,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7、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主要改动即是新增的司法解释,这也是历年国际私法的考试热点,对大纲中新增的两个司法解释一定要熟练掌握。另外,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是当前我国招商引资中面临的新问题,考生也要多加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要点提示

  适用范围;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不予认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要点提示

  适用范围;送达方式;期限

  8、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整体改动不大,最高院关于无正本提单的司法解释是需要关注的重点,这也是现实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此外,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也要加以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提示

  适用提单的种类;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体例上的变化,将一些章节进行了合并,知识点上变化细微。律师制度仍是复习的重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要点提示

  执业条件;执业许可;委托代理;保密义务及例外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点提示

  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负责人的选定;新合伙人;设立分所;终止情形;责任承担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要点提示

  任职条件;任职禁止;免职;责任承担

  10、刑 法

  根据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对于刑法总则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将去年大纲中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分化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有责性”两部分章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要点提示

  《修正案(七)》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每次修正案中的新增罪名,在当年考试中都屡有涉及,考查难度相对不大,仅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罪名的区别界限上把握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点提示

  1、《意见》第1条;2、对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标准;3、细化了“准自首”的认定情形;4、立功部分与普通案件的立功认定相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点提示

  该《意见》规定了十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1、刑事诉讼法

  死刑执行的变更是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变化最大所在,考生应重点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以及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审查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要点提示

  第1条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9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此行政法规应重点掌握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及其设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要点提示

  第6条规定;第7条规定;第13条规定

  13、民 法

  09民法大纲新增加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丰富、细化了诉讼时效制度内容,考生应对法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准确识记。另外,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值得考生关注。其余均无变化,将延续以往的考查重点,考生仍需对《物权法》、《合同法》涉及的常规考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提示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对诉讼时效的基本处理原则,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时效效力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考生不仅要精准记忆法条以应对单纯考查法条或结合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进行考查的题目,还需要通过具体案例对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才能适应该部分内容难度增大的命题趋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一、不得违法利用遗传资源取得专利;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三、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四、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细化和深化;五、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以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规则

  14、商 法

  本部分除《保险法》诸多修订,大纲其他部分基本无变化。大纲将原“经济法”部分的《证券法》调至“商法”部分,大纲要求不变。考生应重点关注《保险法》部分的修订之处。(共删除2处,变更3处,新增5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点提示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财产转让理赔;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0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大纲要求相较于2008年而言,主要变化集中在新增法条相关联的考点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提示

  一、明确规范了再审事由;二、对再审事由的审查;三、再审审理程序;四、再审判决中,注意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五、案外人、对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再审,特别是案外人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提示

  一、执行管辖;二、执行监督;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四、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要点提示

  一、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明支持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证据,不得少于30日。

  二、人民法院就某一特定事实或者特定证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可酌情确定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三、新的证据的认定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考《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与新增法律法规命题指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郑重提示:在考前一定要再详细复习一遍变化要点,会是你最后成功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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