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电信部门拒绝法院对电信内容和资料调查取证的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电信部门调查取证,是在诉讼程序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电信部门拒绝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就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种违宪行为。同时也是在诉讼程序上妨碍法院的诉讼活动。我国刑诉法和民诉法都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对拒绝、妨碍法院取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电信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是否有权对电信内容调查取证,但由于电信条例是下位法,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应当适用上位法的法律规定。因此,电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法院对电信内容和资料的调查取证活动。
潘 辉 刘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