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尚未明确承认不作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依旧拘泥于积极作为侵权的传统模式中。反观域外立法成果则有截然不同的立法取向。概括域外立法之精要,会发现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不作为行为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已是立法惯例和学界通说。如果一定要把侵权行为机械地界定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势必难以囊括急剧变迁的各类侵权方式,众多客观存在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未尝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一大疏漏。我国民事立法及民事审判实践应参酌以上思想,承认以“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代表的不作为侵权方式。在“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法律基础上,治疗不作为行为构成侵权的障碍必定迎刃而解。医治方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安全保护义务,拒绝对危急患者施以救治的不作为行为,即是“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医方理应就其不作为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
晋 松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