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康市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引发广泛的关注
“马路杀手”何时了
本报记者万萍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的公路交通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不仅县、乡公路形成网络化,而且村村通公路也成为现实,长期居住在偏远山村的老百姓买汽车、开摩托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然而路修通了,如何爱路、护路、管路,让条条道路安全畅通,却是摆在公路管护部门和广大民众面前的大问题。
唐隆公路是南康市唐江镇至隆木等乡镇的一条交通干道,这条运输繁忙的公路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但也因为在马路上随意堆放什物形成路障,连续造成多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一:2005年5月30日,南康市十八塘乡个体工商户肖某搭乘刘某的“气派125—5”型摩托车前往办理异地注册登记手续。当日21时30分许,途经唐隆公路唐江镇竹下杉木坳路段时,与当地村民刘某家堆放在公路右侧(摩托车行进方向)的石子堆相撞,造成赣B/3Y493车损坏,刘某及肖某两人均被抛摔在公路左侧昏迷不醒。后经南康市交警将伤者送到南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刘某于6月13日出院,肖某转院后于8月12日不治身亡。
案例二:2007年4月13日19时30分许,南康市隆木乡小东村村民明某驾驶赣B/61U70二轮摩托车由坪市乡往隆木方向行驶,途经唐隆公路坪市境口路段时,因天色昏暗,撞上当地村民明某某堆放在马路右侧路面上的有机肥堆,使摩托车当即倒地,明某被抛摔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一条公路,基本相似的事故情节,二死一伤的惨重代价,除了死伤者车速过快的因素外,罪魁祸首都是在马路上擅自堆放什物形成路障。落落夜色中危机四伏的路障成了吞噬人们性命的“马路杀手”。
虽然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了相应赔偿,擅自在马路上堆放什物的事主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同时,南康市交通局,南康市公路分局也因管理上的疏忽被法院判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那些日复一日依然存在的“马路杀手”,不仅在唐隆公路,而且在全市城区、郊外,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上随时张开血盆大口,恃机吞噬路人的鲜血与生命。
记者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和清除马路上的隐形杀手,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各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程序,及时清理路障,让那些致人死伤的“马路杀手”无所遁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每款每条都联系着民众的身家性命,更联系着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职责使命。“责任重于泰山”,“路障甚于猛虎”,应该成为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警言。
其次,公路沿线的居家民众,切莫贪图一时之方便和一己之私利,任意占道经营和堆放什物,阻塞交通,影响安全。公路乃公用之通道,珍惜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同时是珍重自身的一切。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人人都能自觉的“门前三清”,处处才能盛世清平。时下又值秋收当即,晾晒谷物于马路之中的陋习恐将露头,但劝农民朋友们三思而行。
再次,路人尤其是有车一族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悠悠万事,安全第一,唯此为大。飚车、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一时的利益与冲动,往往要付出鲜血或生命的代价……
条条道路通四海,交通安全连万家。愿四通八达的每条道路都成为人人共享的平安路、致富路、幸福路。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烈桂律师认为,律师在代理上述两起案件的过程中有三点值得大家一起深思。一是道路管理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道路养护经费的增拨力度,以保证公路养护费用的合理需求;同时,公路管理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起《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是障碍物堆放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类共同侵权行为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一定差别,其并不属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而是属于障碍物堆放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民事赔偿案件。因此,在确定障碍物堆放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进一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具体确定。三是机动车驾驶者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驾驶者的事故责任不仅应当结合其具体驾驶操作中的过错程度,更应当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夜晚时分)、气候(阴雨天气)、地点(上坡路段、视线差)等客观因素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亦如此。如果片面地强调驾驶者的驾驶操作,而忽视了事故的客观原因,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来说,对驾驶者就显失公平.
本文发表于2007年9月赣南广播电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