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谈诉讼程序与仪式的文化关联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形式上,诉讼程序是公正和效益的负载物,但更重要的是,它是表达我们虔诚的法律信仰的仪式。
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越来越相信已由法律安排好的安全与秩序,越来越信任诉讼程序的正义性了。但是,不久前,古代文学作品里“刀下留人”的一幕在延安上演了,不仅令人感动,也让我们对程序公正的说法多了几分忧虑。由于律师的努力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敬业所致,结果演绎出我国“现代司法史上的奇迹”。短短的几分钟内,真理与法律差点失之交臂。这里,我们再次遭遇程序的实质意义问题。程序的实质意义到底是什么?程序规则(何况我们的程序规则很不完善)本身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吗?
形式上,诉讼程序是审判的过场,是公正和效益的负载物;但是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它是表达我们虔诚的法律信仰的仪式。程序与仪式有着内在的联系:都是社会群体沟通的必要手段,是社会必须存在的确立权威话语的方式。在冲突的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社会之间,社会权威主持公开程序或仪式,以大众通约的(法律)语言进行的直观性对话,可以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妥协,确立正式权力组织的社会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权。通过程序或仪式既可解释权威话语,又可重新确立权威话语;既检验权威的意识,也确立权威的新意志;既可以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又可以反叛旧的秩序,以实现社会权威所预期的社会治理方案。它既有即时的可变性,又具有传统的经验性。
伯尔曼教授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立法、判决、执法中活生生的人,是为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对人生的终级意义和目标表现出共同关切的活生生的人。法律与宗教文化共享四种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他的情感、直觉、信仰和献身。不能为人信仰的法律是死的法律。仪式,与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相对应;传统,系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权威,就是被人们视为至善至真的法律渊源,必得服从,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普遍性,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必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法律据此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伯尔曼将宗教仪式列为这四种要素之首,并将其与法律程序相映照,表明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在法律与宗教分离之前,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是合二为一的;法律与神话或宗教分离之后,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拜神或宗教易于走向谵妄和狂信,而避免法律僵化和宗教狂信的最直观的形式便是仪式或程序。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指出:“宗教现象非常自然地把它们自身区分为两个基本范畴:即信仰和仪式。信仰是意识的状态,并包含了许多表象;仪式是活动的规定性形式。”
同时,法律和宗教的生命与传承也有相似之处:群体信仰的维系要通过宗教职业者来进行,而法律之解释和运用则依靠职业法律家的实践,这二者都离不开仪式和权威,否则无法克服的癫狂和无序,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
程序法除了与宗教仪式共享以上的共性之外,还有以下的共同之处:一是象征性。人可以借象征物如简单的形象、动作、符号表达难以表达的观念、体验一些不属于或不可补足其本身内涵的东西,来表示、显现或想象属于它以外的事物。法律程序中典型的象征物,如法官的假发和黑袍这类特殊标记,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全社会的旁观者都在灵魂上认同审判者可以摒除任何偏见。美国法律实证主义者阿诺德坚信自己黑袍加身时,也会坚守法律的信仰。二是互动性。仪式中,参与者可以与裁判者对话。程序或仪式的象征意义可以引起虚幻的然而却又是真实的感受,使人严肃,使人敬畏,使人心旷神怡,引人进入神圣生活的境界。三是表演性。在舒国滢教授把司法分为广场化和剧场化的两种司法形式中,前者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离不开对感性的张扬、自由的参与;而后者是在法庭内进行的司法活动,庭审活动的角色有特定分工,剧场化的诉讼更具有表演性。不过,表演的内容不是虚构的情节,而是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
一般而言,文化仪式都具有这样的功能:它造成一种断裂,从一个意义空间进入另一个意义空间。法律程序亦是如此。庄严的法律程序总是能给人以精神上的震撼,净化人的灵魂,所以它带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因为,“司法正义的诸多理想凭借它们在司法、立法和其他仪式中的种种象征标记而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它们根本不是被当作实现某种功利目标的工具,而是被奉为神圣之物,根本不是充当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
诉讼程序就是为解决争执或社会冲突的“仪式”化演绎,它的功能已经超越了宗教文化的狭隘与偏执,成为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正义与秩序的普适化方式。如果说早期人类是不自觉利用仪式的社会功用的话,现代社会中,诉讼法律程序规则则完全可以注入人们主观的动机和意图。无论如何,如果法律不被信仰,纯粹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正是以其对法律虔诚的执着,本文开头提到的律师和法官们才显得如此可敬和可爱:“使人悲戚无助的冤屈、心魂撼动的正气以及可能是冥冥天定的正义,才使我们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