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没有约定如何付款时是“先返本,还是先付息”
在有息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这在实践中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这就与“复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相互衔接。也就是说,在到期利息不能得以偿还的情况下,利息仍从到期后重新计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概而统之,在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与生活消费型借贷时,应有所不同。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时按上述原则处理。但对于生活消费型借贷应首先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只有在依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时,才适用上述原则。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按期还款,对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
有同志提出,在给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惩罚,支付违约金是变相计算复利。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应是: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