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的人民法院中,法官们实际上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装订卷宗等一系列繁杂事务,而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中,法官的工作更为琐碎,除上述事务全部承担外,还要负责立案、收取诉讼费等工作。法官大量的时间耗费在这上面,能够专心致力于审判的工作时间少之又少。这一切都导致大量案件制作粗糙,而且审理时间过长等现象的出现,而且法官的工作压力过大对法官的身心健康都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法官助理的设立,对于人民法院非常重要。将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在庭前无法接触到当事人,也并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只能通过庭审查明。
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因此,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孙亮)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