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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 蒋安杰
200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主办的第二届法院院长论坛暨“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

  来自江苏省南京、苏州、常州、无锡、镇江、南通、盐城以及浙江省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共12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共15位院长(依次为潘科明、叶兆伟、姜洪鲁、褚红军、帅巧芳、马志相、徐清宇、施源林、吴燕、费会平、王育君、何?伟、潘福仁、王信芳、郑肇芳),就“司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及规范问题”展开热烈研讨,并就“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让利益平衡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行了多方面的交流。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利益衡量。司法的过程是建立在一个理性基础上的超越理性的感性实践过程,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对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的过程。

  面对目前全球蔓延的金融危机,大量的劳动者面临失业危险,大量的金融机构面临“滞呆坏”风险,大量的冲突给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让经济发达区长三角的法院院长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智慧平衡各方利益?如何既遵循法律的精神,又高度贯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是当今法院必须面对的主题。

  6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的“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院长论坛上,15位院长一致认为,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面对多元的利益和价值,面对存在的诸多对立和矛盾,“利益平衡原则”可以说是每个法官必须懂得和精通的司法裁判方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表示,法官要妥善地平衡各方利益,就要精通司法技巧,不断提高平衡利益能力,通过恰当地运用利益衡量这一调整社会变化和冲突的工具,使各种利益矛盾可能给社会体系带来的重大冲击得以分散和缓解,使司法的价值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利益平衡的价值与意义

  古代的许多法学家关于平衡都有过定义。早在2000年以前,亚里士多德就对法律和平衡之间的关系做过经典性的表述:“平衡是为缓和法律的严酷性所必须的”,“平衡就像勒斯波斯建筑师的铅尺,测量时可以绕着石头弯曲,而严格的法律则像一根不能弯曲的铁尺”。维拉曼特里将平衡的司法功能概括为三大类:“一般规则适用于特殊情况;弥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规则的严酷后果。”

  说起司法利益制衡的方法,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育君院长谈到,矛盾纠纷背后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有一句名言: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人是经济的人,是追逐利益的,矛盾纠纷的引起就是利益的争端,这是不容争议的事实。司法因此也就离不开处理利益、调解利益。他说,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实际就是调解和平衡利益,涉及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必须从哲学、政治、历史和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讲求多效果的统一和平衡。

  法官可以用许多方法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但利益衡量被视为法官能否做出正确司法判决的关键所在,因而也被法学家称为“黄金方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福仁院长解释说,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与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的三段论式思考方法不同,法官不仅要对照法律条文,而且要对法律条文背后的利益进行衡量,得出社会比较能够接受的结论。面对滚滚而来的诉讼洪流,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利益判断和利益的取舍。许多新型案件,要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现行法律无法解决问题,这就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机构改变原有的法学思维,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要做到利益平衡,必须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法官的职业化,因为法官职业化可以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更好地做到利益平衡。职业化程度提高了,法官的水平、能力也会提高,在发达的多元化现代社会里,如果法官没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没有办法平衡各方利益。”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如是说。

  他同时谈到,利益平衡必须要合法、合理、合国情。看古代的司法案例,当事人一方绝对正确另一方绝对错误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一般是双方都有过错,法院的任务就是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的责任承担,划定责任的边界,这就是利益平衡,而这就要求高超的审判技术和素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说,利益平衡本质上是法律和司法从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进化。这几年,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法律的职业化问题事实上是与法律的形式理性紧密相关的一个命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形式理性在中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中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但是,毕竟法律是一种规则范式,而社会关系总是多元化的。如果没有法官的能动性作用,面对案件的是是非非,案件是很难裁判下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强调法律形式理性的同时,适当强调法律的实质理性,强调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是非常重要的。

  利益衡量的合理利用

  利益衡量没有可确定和可预测的操作程序,主要靠法官或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利益衡量的概念过于宽泛,利益平衡的认证过程不清晰、不透明,因此,利益衡量极易被滥用。

  潘福仁院长认为,对利益衡量、自由裁量要有一定的约束,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冲突或者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法官才能以一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审理、裁判案件。

  在潘福仁院长看来,有几个原则必须把握:立法者的利益衡量高于法官的利益衡量;法官可衡量的必须是合法利益;利益衡量应依利益位阶衡其轻重;利益衡量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利益衡量必须通过法律论证的检验;法官必须展示其利益衡量的过程。

  对这几个原则延伸的理解就是利益衡量不是法官的专利,法官不能越过立法者在立法时的利益衡量。换言之,法官只能在立法者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在对特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两种以上互相冲突的解释可能时,方可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否则,利益衡量就会变成法官的纯粹个人感觉。

  对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帅巧芳院长深表认同。她说,利益平衡结果应具备权威性。利益平衡的需求来自于当事人诉求利益的冲突,利益平衡的结果实质上是对冲突利益的支持或否定,利益平衡过程的本身并不会自然而然地给平衡结果带来公信,所以,在利益平衡过程中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根据合理理由和客观标准而作出相关的决定,只有这样,法院最终利益的取舍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所真正接受认同。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志相院长很有感触地说:“利益平衡对中院院长来说是一个大学问,是值得思索的问题。一些案件中多数案件实际上都是一种两难的选择,也就是利益平衡的选择。比如我们现在感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关于弱势群体的劳资纠纷我们没有拒绝的理由,但是发觉判不下去???一判下去一个企业就垮掉了,而且这不是关系到一两个人,可能关系到成百上千人的利益。

  这些问题也就是利益平衡的问题。对于院长来说,一般来讲,两难取其轻,缓急取其缓,用时间换空间,这些案件总归必须解决。关键在于利益平衡。在司法公正前提下,应当考虑一些利益平衡的运用,使案件尽量处理得稳妥一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清宇院长表示,一个法律的出台本身就是利益衡院长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司法在处理个案的时候应当固守现行法律的界域,在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寻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歪曲利益衡量的本意,突破法律的边界。

  利益衡平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来考虑,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以满足社会效果来否定法律效果,不能以牺牲社会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不能因为追求道德价值而放弃法律价值。

  利益平衡的规范

  利益平衡作为一种司法方法,适用于哪些案件,适用于哪些领域?社科院的刘作翔教授通过两个案例把这个问题展开。

  “一个案例是利益平衡在生育权中能否适用?我认为不能适用。生育权案件现在我们国家也很多,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想要,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最后男方起诉离婚,理由是女方拒绝生孩子。这个案子是在武汉发生的,最后法院只好判决离婚,像这种生育权案件便不适合用利益衡量来判定。

  另外一个案子是在杭州关于采光权的案件,有一栋楼,住户搬入的时候没有任何遮挡,但是两年之后一座大厦建起来了,影响了采光。住户起诉要求讨回采光权。法院对被告方做工作,提出能否做出补偿,按照每户每平方米给予3000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称当初买这个房子就是看中了这里的环境。”

  此时,法官用什么理论来做说服工作呢?当然会有很多理由。对方遮挡阳光的大楼是一栋合法性的建筑,并且花费巨额成本,是不是为了保护原告的采光权而拆除大楼,这样判决是否可行?恐怕不行。当然,前提是该建筑物是合法的。如果是违法建筑那么就没有问题了,应该按照违法建筑来处理。

  作为合法建筑,事情就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一方是国家认可的合法的上千万的财产,一方是住户的采光权,那么法院不可能判决为了后者而将建筑拆除。此时需要利益平衡理论,这既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有利方法,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解释的一个有利依据。

  刘作翔教授说,用以上例子就是要说明利益平衡运用的作用,既可以说服自己,也可以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利益衡量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作用,要确定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

  涉及到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如何运用“利益平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谈到,“利益平衡”原则在实践运用中必须建立一种最基本的秩序,这就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问题,其中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仍然要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背景下,在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中,法院是最后的仲裁者和裁决者,而不是以其他的机构来代替司法机关处理纠纷,这是很重要的。

  郑少华院长说,面对当下的金融危机,利益平衡实际上是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补充方法。但这必须要有一个依据,这就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把现有的针对金融危机的规章与政策法律化,以及如何运用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这也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平衡方法。

  三十年一遇的转型,百年一遇的危机,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多样化,带来了矛盾的高发期。实际上,转型和危机,向法院发起了一个又一个的挑战和难题。诚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洪鲁院长坦言,“我们现在处理案件不再是一方输一方赢,而是要追求双赢结果,甚至考虑多赢局面。我们要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了解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准确把握我们中国文化背景和传统来执行法律、适用法律。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伟副院长对记者说,利益衡量、利益平衡是个永久性课题。身处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长三角地区的法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多。如何真正地把利益平衡最大化?司法部门和理论界之间需要真诚的互动,法官需要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裁判案件,更需要提高裁判技能与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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