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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也能构成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人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

    单位犯罪除了主体特征与自然人犯罪不同,其余三个特征即严重危害社会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都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是一致的。在同一罪名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上,也只有主体要件存在差异。由于一人有限公司是法定的公司类型,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能够构成单位犯罪。

    一、一人有限公司是法定的公司类型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对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公司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了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尽管法院在适用刑法时,对“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个人论”,但笔者以为,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名为二人以上出资,实为一人出资的公司主体认定问题,这种情况以刑法上个人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特定一人出资,而是其缺乏单位犯罪的行为归属性、利益归属性和单位意志性,即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和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因此,一人公司在工商、税务等执照上反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来履行的,其如果出现为单位利益的犯罪行为,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尽管法人的意志和行为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加以决策和实施。但特定自然人的决策一旦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意志,就不再是特定自然人个人意志的任意选择,而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脱离法人而单独存在,法人也应当对代表其意志的行为负责。法人犯罪之所以规定追究法人成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自然人本身实施了犯罪,而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和行为是通过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体现的。

三、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宪法和刑法上的依据

    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来看,除个别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外,基本都表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排斥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认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合法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在法律关系中都是平等主体,它们一旦被民法或者刑法调整,不应由于所有权的性质或者股东的人数而获得某些特权或者失去某些权利。

    另外,一人有限公司并非简单等同于自然人股东。虽然一人有限公司名为一人,但该一人并非只能是自然人,从公司法给出的定义可知,还包括具备法律人格的法人。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则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组建的一人有限公司将不受刑法的约束,明显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

    综上,笔者认为,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武敏 范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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