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驾驶满载珍珠岩粉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12线罗山超限超载检测站时,检测人员裴某(着路政服装)在车前30米处推路牌拦车,示意停车检测。马某未刹车减速,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向左打方向避让,将裴某撞成重伤。被告人马某辩称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刹车不好。经勘测,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车辆总刹车合格。
[分歧]
马某驾车闯关致人重伤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马某的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驾驶车在相距被害人约30米时,已发现裴某着路政服装上路拦车,只是向左打方向避让,对裴某是否受到伤害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驾车闯关,其主观故意的主要内容是逃避超限超载检测,对拦车的裴某采取向左打方向盘避让,说明其不希望伤害结果发生,并且采取了避免措施。马某主观上是一种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自信过失。
[评析]
从案件发展过程看,马某发现30米外有路政人员拦车时,本应刹车减速,却仍以每小时50公里速度行驶。并经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未见刹车痕迹,经检测肇事车辆总刹车合格。马某保持高速行驶中向左打方向避让路政拦车人,在避免车、人正面冲撞造成的更大伤亡的同时造成了拦车人重伤。该行为特征反映出马某为达到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目的,以驾车高速闯关的手段,放任拦车检测人员可能受到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间接)故意心理态度。笔者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