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憬宏: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黑社会组织贩卖毒品、走私军火、绑架人质、设赌场、开妓院,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并收买官员、操纵选举、控制地方政权、影响国家政策制定、实施,社会危害极为严重,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我国,虽然那种控制地方政权,影响国家政策制度实施的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并且日趋严重。他们在某一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减少并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吕广伦: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非近些年才出现。从上世纪80年代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已经相继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逐渐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省司法机关仅在1991年至1993年3年内就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800多个,成员达3917人。对于这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单靠刑法原有的规定已不足以有效地遏制。针对这一客观事实,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分别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的这一规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随后的几年里,司法机关相继依法惩治了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力度也逐年加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非常猖獗,并迅速发展为对社会治安威胁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高憬宏: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数罪并罚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仍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究竟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与一般犯罪组织有什么质的区别等,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陈兴良:我这里侧重谈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组织的区分。黑社会犯罪,又称为有组织的犯罪。由此可见,组织性是黑社会犯罪的结构特征。可以说,没有组织性也就没有黑社会犯罪。但是,能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具有组织性的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呢?回答是否定的。
吕广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但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完全等同于黑社会组织,而是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如不及时打击,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黑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黑社会组织作出明确界定。
陈兴良:一般犯罪组织,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集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由此可见,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具有组织性。那么,他们之间如何区分呢?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说一般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话,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形态。这种观点试图从组织形态上对一般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仅此是不能够完全将两种犯罪组织加以区分的。
吕广伦:是的,仅从组织性上尚不能准确区分一般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也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但不能说犯罪集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必须找出其不同于一般犯罪组织的质的特性。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须了解什么是黑社会组织,而要知道什么是黑社会组织,就必须先对黑社会进行界定。
陈兴良:我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正确理解,在于黑社会一词。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可以直译为地下社会。这里的地下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这种对社会上非法控制的组织的初级形态。正是在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一般犯罪组织,诸如各种犯罪集团,其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较为固定的联系,要说控制,也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即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控制。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地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这种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为了达到这种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内部的组织控制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对经济的控制。黑社会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因此,必然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一般地说,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夺、抢劫等财产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后,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进行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也不排除合法经营。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体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目的,而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般手段。二是对政府的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但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通常采取的手段是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对政府的渗透,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三是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对某些区域、行业的控制。尤其是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容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胁、滋扰等,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扰乱社会秩序,但必须注意,它扰乱的是合法秩序,由此建立其非法秩序。不能简单地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是反秩序的,它仅仅反合法秩序。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始阶段,反秩序性表现得较为明显。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某一势力范围以后,就会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分析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时,要区分这种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为了非法控制社会就有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