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广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牢牢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所规定的4个基本特征,缺一不可。当然,并不要求4个基本特征表现得都十分明显,但至少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如有的犯罪组织,可能没有规定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约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积极地不择手段地攫取钱财,扩充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具备《立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特征,但也可以将其各方面的不同表现程度的特征相结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4个基本特征仍然必须全部具备。
陈兴良:《立法解释》明文列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我认为是很全面的,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的时候,应当将4个特征视为一个整体,只有4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正确地加以区分。
吕广伦: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还应当注意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区别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表现方式在某些方面相类似,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秩序,故有的地方出现了把恶势力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认定的情况。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恶势力,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不能不加研究,不加区别,简易地把恶势力等同于或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当然,有些恶势力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恶势力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确实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特征的才能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这在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特别引起重视。
高憬宏:的确,要注意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犯罪团伙即所指的恶势力加以区别。后者虽然也是由多个犯罪分子所组成,并有为首者,经常纠合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但这些犯罪团伙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成员也不稳定,时分时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后者则主要出于蔑视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目标,经济实力不强,因此,其组织规模、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称霸一方。对这些犯罪团伙只能以其所犯的具体罪行定罪处罚,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其次,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相区别。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比较,一是其人数较少,只要3人以上就能成立犯罪集团,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多在10人以上。二是犯罪目的不同,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明确、具体,目的性强,或是进行盗窃、抢劫,或是进行走私、贩毒,或是买卖枪支、拐卖人口,并不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是为了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分开看,并不是每一种行为都能构成犯罪。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形式表现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往往带有半公开性质,而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一般较隐蔽。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则根据犯罪性质不同,有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盗窃、抢劫犯罪集团,大部分不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和较严密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集团之一。因此,刑法规定,只要组织、领导、参加就构成犯罪,普通犯罪集团则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吕广伦: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上,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参与者,按照他们的地位、作用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即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应当注意,这里是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和刑法规定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前者的组织形式往往更为严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其领导者、组织者也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关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不同等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根据其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别对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领导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那些虽然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那些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