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广电局可以起诉市公安局吗?有意见认为,广电局作为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当然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广电局的行政执法权受到侵害,如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影响其行政执法。广电局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笔者认为广电局不可以起诉市公安局,理由如下:(1)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应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2)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原告恒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而不可能是行政主体。本案中,广电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3)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权是国家公权力,其行使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本案丁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广电局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享有独立的权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4)本案广电局与市公安局的分歧,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矛盾,不应由法院以司法权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