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已深入到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网络犯罪也渗透到了各个方面,危害极为严重,因此,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甚至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比如,欧盟于1996年3月颁布了《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欧盟各国通过互联网络访问的数据库提出了一定程度的保护。针对网络中的不良信息,新加坡于1994年修订了禁止色情、暴力和诽谤的审查法令。我国1994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实行六种安全保护制度,即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国际联网备案制度、信息媒体进出境申报制度、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病毒专管制度和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罚则,诸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送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发展,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传统的法律体系来应付网络犯罪已越来越不适应。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IBM公司前首席科学家布兰斯科姆所说:“计算机网络的电子环境的显著特点是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和治法权外,所有这些特征都对调节信息产生、组织、传播、存档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举例来说,个人隐私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这种权利在网络空间里显得非常脆弱,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而原有法律的制裁难以完全奏效。因此,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同时,网络犯罪更是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比如,网络犯罪的取证困难,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困难,科技知识的缺乏所造成的困扰,等等。此外,网络空间里,传统的地缘或政治上的国界不复存在。网络犯罪已突破国界而成为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因此,打击网络犯罪要加强国际合作,制订共同战略。
网络犯罪本是以高科技知识和技术手段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从事的犯罪活动,我们要运用法律准确、有效地加以打击,必须要迅速地抓获罪犯,取得证据,从而定罪量刑。这同样必须依靠高科技知识和技术手段。就人民法院来说,我们法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高科技知识还远远不能适应,大力培养兼备计算机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人才,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同时,网络犯罪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课题,我们要认真研究,寻求对策。
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犯罪场所,也是我们打击犯罪的一个新的战场。人民法院要积极迎接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让计算机网络造福人类、国家、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