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某将其女友李某砍成重伤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产生了以下几点争议:
第一种意见,岳某伤害女友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岳某在与他人殴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伤害女友的故意,也不可能想到突然有人把女友推向其刀下,想收刀已来不及而伤害到女友,而且没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想法。虽然女友的伤是岳某所为,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对岳某误伤女友的行为定罪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岳某伤害女友构成过失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过失行为与结果在刑法上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由于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本质特征在行为人即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结果的发生。
第三种意见,岳某伤害女友构成故意伤害罪。前述已阐明,女友的受伤和岳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其行为的定性关键是看其主观故意。结合本案,岳某在持刀砍杀王某、崔某等人时,是可以认识到有可能致使他人受伤的,因为王某一方人多,无论伤到谁,都不违背岳某的意愿。因此,对其故意直接指向的侵害对象而言,岳某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而对其他可能伤及到的人而言,岳某并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即使伤害到其他人,也不违背其意愿,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笔者认为,划清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如果出于客观原因而不能预见,则为意外事件。本案中,岳某的女友若不在场,则岳某就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伤到她。但恰恰相反,岳某在持刀伤害他人时,应当预见可能会伤及路过的其他人,而其女友也在身边,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将其女友致成重伤,属于典型的过失。因为持刀殴打他人时,由于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后果还是发生了,以致出现砍伤女友的后果,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