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142个条文直接规定了对162种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另外,刑法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罪犯应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那些有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罪犯,理应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很难说明其已认罪服法。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罚金的缴纳、民事义务的履行与减刑、假释相联系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各地执行不一。
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附带民事义务的执结率很低,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如果立法能明确规定罚金的缴纳、民事义务的履行与减刑、假释挂钩,无疑会提高罪犯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积极性,提高罚金刑、附带民事义务的执结率,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敦促罪犯自觉缴纳罚金与履行民事义务的同时,也能避免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
笔者认为,减刑、假释时考虑罪犯缴纳罚金和履行民事义务情况,具体可以这样规定:
第一,对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应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如果服刑者确实有理由证明其因客观条件所限,没有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只要其在服刑场所的表现良好,就应该考虑给予其减刑、假释。
第二,对有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履行的,应暂不予减刑、假释。
第三,对主动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在减刑、假释时优先考虑,适当增加减刑幅度,对其行为应予鼓励。这样,对其他犯罪人员也有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