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案是否是“入户”抢劫,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两被告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在户内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一般抢劫”,理由是两被告人的入户不具有非法性,且是在入户之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如下:
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首先,当两被告人进入被害人住所时已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意,而被害人许可其进入家中并不知道。因此,被告人利用同学身份只是一种手段,实质上其“入户”具有非法目的,只是这种方法与一般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其“进入”被害人住所时形式上得到了被害人的许可,不是非法“侵入”。非法“进入”从表象上看没有违法性,可以在量刑上得到体现,但并不影响“入户抢劫”的成立。其次,两被告人进入被害人住所后,由于敲诈不成即产生抢劫犯意,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金饰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两个必要条件——“非法入户”和“在户内实施暴力”,因此,应当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入户抢劫”。
章 琳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