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有常见的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2.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比如值班的医生、值勤的消防员等,其积极的作为是职务上、职责上的要求,是工作、岗位性质所决定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约定的责任、义务,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有义务积极履行。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险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