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做法应当如何评价,关乎法院在审判公开的原则下是否可以将合议庭乃至审判委员会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这一问题。有的学者指出,判决书中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中比较常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中则少见,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来检验。
对于判决书揭载法官分歧意见的做法,我持积极的评价态度。
前些年,我在我的网站上开过一个栏目,叫做“虚拟法庭”,在“审理”第一个案件时,一个资深法官网友作为审判长出具的“判决书”,就是采用这种方法作出的。当时在法律网站上,网友进行了很热烈的点评,绝大多数网友认为这种做法是好的。
当然,那是一种虚拟,是一种理论的探索,与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国家裁判行为完全不同。但是,判决书揭载合议庭法官的分歧意见,从虚拟到司法实践的真正实行,其中也说明了很多问题。
我认为,合议庭乃至于审判委员会的分歧意见揭载于判决书,它的司法进步意义在于:一、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具体落实。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如果意见分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科学的。从法律的规定上说,并没有强制要求要将法官的分歧意见揭载于判决书上,只是说要如实记入笔录,但是,却也没有规定判决书不准揭载法官评议时的分歧意见。依我之见,真实揭载法官评议的分歧意见,是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切实做法。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活动经历了党委决定、领导决定、集体决定的变化,并没有真正、彻底地实行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真正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判决书真实揭载法官评议的分歧意见,才是真正走向法官决定案件法律适用的第一步。这一做法表明,法律规定的法官集体讨论、评议案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始真正认真实行了。因此,它的意义是重大的。
二、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现代司法活动的标志之一,就是司法民主。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律争端的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士,都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都对法律有自己的理解。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对争议的案件适用法律,就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依照自己的法律意识作出判决。既然如此,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法官的认识就可能会有分歧。就像本案一样,有的法官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是成立的,有的法官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法官的意见分歧并不妨害法律适用。对于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还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是要集中多数法官的智慧和意见,使对法律的理解更为准确。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正是体现了司法民主,反对的是司法专制。如果是长官决定的判决,那他就不敢把这种情况写在判决书中。这样一来,判决书揭载法官意见,还可以减少长官干预司法。
三、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是实现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现代司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公开化,这其实也是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实行司法民主,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司法活动的真实情况。司法公开,不仅仅要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知道案件的处理结果,更重要的还是要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知道案件是怎样处理的,判决是依据什么法律作出的。把法官评议案件的分歧意见揭载于判决书,不仅让当事人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让其他的人知道这些情况,这就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是真正的司法公开化。没有司法公开,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对“暗箱操作”的指责自会烟消云散。
四、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是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保证其公正。判决书揭载法官分歧意见,对于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对于当事人、人民群众、其他组织对法院的监督是有利的。当事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官的分歧意见,了解判决作出的真实过程、法律依据和判决理由,考察判决的正确或者错误,当事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当然可以依据法律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如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就可以实行监督,通过适当程序进行纠正。第二,判决书揭载法官分歧意见,对于法官而言,也是重要的监督措施。这就要求,法官对于自己提出的案件分析、法律适用意见,必须谨慎、负责,凡是不符合法律的解释和理解,都要受到广泛的监督;如果法官的意见是徇私舞弊之举,则必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广泛的监督和质疑,这样的法官不会有好日子过。采取这样的做法,判决书揭载法官分歧意见,不是治疗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
因此我说,判决书揭载法官分歧意见的做法,是完全可行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书中不揭载法官的不同意见,基本原因在于法官是独任审判,法官自己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无分歧意见可揭载。既然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可以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呢?所以,判决书揭载法官的分歧意见没什么不好。为此,我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叫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