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精神病人对侵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其行为在客观上就无社会危害性。如果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实行防卫”,就只能使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不法侵害得不到制止,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显然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精神相违背。而且,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只限于犯罪行为。
其次,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仍难判断病人实施行为时究竟处于何种状态。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这只能在事后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这就说明,如果认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时,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其理由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给精神病人造成损害,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笔者认为,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予以反击,不能认为是违背人道;而且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实施的,如果说损害精神病人的利益不人道,难道损害另一个无辜者的利益就公平人道吗?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只要在实施防卫时没有过当,就是合法的、公平的。如果片面强调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一味寻求紧急避险,实际上忽视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李汝银 许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