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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主要理由有:1.结果加重犯以发生加重结果为前提,如果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就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因而也就没有结果加重犯的未遂。2.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性质研究可以发现,加重结果并非仅是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条件,那样的话就没有必要出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仅把加重结果作为法定或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处理就可以了。结果加重犯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加重结果是构成要件要素,即基本犯罪因加重结果之发生,产生新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改变基本犯罪之罪责,而独立成为一个新罪,加重结果不仅仅是一个加重处罚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罪质变化的问题。既然加重结果是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形式只能是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因为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则与一般的由故意构成的结果犯没有区别,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因而只有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但刑法并不处罚过失犯的未遂,因而也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3.对于发生了加重结果但基本犯罪未遂的情况,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要求的结果是轻伤或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他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因而结果加重犯并不要求具备两个犯罪结果,只要发生加重结果就可以。因此在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基本犯罪是否未遂,并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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