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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亟待确立明确规则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庭审方式开始逐渐从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对抗式的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日益成为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环节。笔者认为,对于最能体现庭审高潮的法庭辩论,应在程序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以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满足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

    由于没有明确的辩论规则,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之下,有可能把法庭辩论变成争论,原本应当充满理性火花的辩论成了嗓门高低的较量,严肃的法庭秩序也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甚至人身攻击而引起混乱。因此,对于我国还稍显稚嫩的庭审程序来说,制定科学的法庭辩论规则确实是刻不容缓的事。

    在西方国家的议会与法院议事规则中,一般都有详尽的辩论规则。如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议事规则中,发表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时间内,只能向主持会议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与对手“叫板”;发言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等等。美国法庭的庭审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控辩双方不能直接对话。这些看似细琐繁复的规则,目的就是为了在制度上避免争执,防止在辩论中由于争执不下,出现久议不决甚至越辩越糟的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保证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尽快对现有的程序法加以修改补充,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庭辩论的规则,以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效果,从而更加客观、公正、顺利、高效地开展庭审工作。

屠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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