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强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宋某犯罪形态属于未遂还是属于中止的认定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两种停止形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实质区别。二者的相同点是:(1)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未遂或中止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无所谓未遂或中止。(2)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停止下来的原因不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呈未完成状态的系未遂。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遇被害人强烈反抗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犯罪技术笨拙、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等;(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等。由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使犯罪呈未完成状态的系中止。行为人自己意志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继续犯罪。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支配,而且是彻底的、无条件的;(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本案中宋某实施敲诈行为未能索要到钱财,显然属于犯罪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但究竟是未遂还是中止则要看宋某未完成犯罪的原因。宋某在实施敲诈过程中,由于潘某告知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后,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在有条件继续实施敲诈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了犯罪。即在潘某劝说的作用下,宋某主观意志上产生了放弃犯罪的念头,并在其支配下作出了放弃犯罪的行动(不再索要钱财)。宋某未完成犯罪是由于自己意志支配的结果,而非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的结果,所以本案宋某的犯罪行为形态系中止而非未遂。
李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