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A公司应对王某股票被盗担责,但不应对王某资金被盗担责。理由如下:
1.股票交易是通过A公司完成的,因此,A公司负有审查股票交易真实性的义务。但本案中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的客户签名并非王某笔迹,而且该凭条未经A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名。A公司未对王某证券账号上股票交易的真实性尽到谨慎注意和审查义务,致使股票被盗卖,A公司明显具有过错。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A公司对王某股票被盗卖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8万元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自助交易的情况下,密码的设定较之签名更具私密性,持卡人(盗用人)持有密码足以让人相信其有权使用该银行卡。因此,只要其输入的密码与设定的密码相符,银行或特约商户受理该持卡人的刷卡领款或消费即属善意,不应承担责任,除非银行或特约商户对于银行卡密码泄露存有过错。否则,在这种自助交易情况下,要求银行或特约商户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明显过于苛刻,也将使交易风险倾向银行或特约商户而显失公平。本案中,王某资金账户上的资金被盗主要是密码被盗造成的,主要过错责任在王某,况且本案中王某也无证据证实密码被盗与A公司有关,因此,A公司对王某该部分损失人民币22.2万元不担责,王某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