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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质量有问题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称原告所卖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被告的这一要求是否构成反诉?实践中,法官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对被告提出质量异议以反驳处理的话,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后,被告此后就可以另行提出起诉,法院此时如经鉴定或审理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便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的问题;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权利,只有进行审理才能跟原告的请求重合;此外,就算是法院作为一个反诉审理了,也没有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被告以所售货物质量瑕疵为由,主张相应减少原告货款的请求,应认定是一个新的诉请,构成反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辩权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对抗性,通过有效抗辩,达到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而这种对抗很可能包括吞并、抵消、排挤原告诉讼请求的因素。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就必须提起反诉。如果被告以质量问题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偿付违约金等新的请求,只要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原告主张的数额,法院便不应再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笔者认为,被告提出质量不合格而拒付货款是反诉还是反驳,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构成反诉或不须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反诉与反驳,都属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防御、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则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与反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第二,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第三,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从概念上来看,反诉与反驳的界限似乎是十分清楚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被告提出的是反驳还是反诉。因为上述所谓“独立性”及“提起时间”,实际上均是法官已认定其为反诉后的结果, 是对反诉的描述而不是其与反驳区分的标准;而反诉和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旨在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亦难以起到区分的作用。反诉与反驳在实践中区分的主要标准应是两者的法律性质,即主要看被告提出的主张相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属于防御性的抗辩,还是一种进攻性的请求。

    归结到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仅仅是依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付相应货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在质量达不到标准时,被告就可以在原告主张支付货款时向其请求减少给付货款的数额,应认定为反驳,不必提起反诉,否则剥夺了被告应当享有的抗辩权,不合法地增加了当事人的受理费负担。但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4.对有质量瑕疵的货物,如经被告自行或另请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被告主张相应扣减,可作抗辩事由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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