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应成为纯粹的法律技艺的竞技场,法律真正的威严也不需要装饰来衬托,而是来自于人们的内心。在圆桌式审理模式下,行政机关和普通民众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自然、平等、和谐的环境中充分说明理由,法官在这样的氛围中心平气和地进行理性判断。“官”与“民”不仅在诉讼地位上,而且在外在形式上实现了“平起平坐”,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少了一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差别,多了一些服务与被服务的成分。法官从高高的审判席上走下来,脱去了法袍,放下法槌,少说“法言法语”,多用平民化的语言,用最能说服人打动人的话语做工作,增强了法官及行政机关与原告当事人的亲和力,也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感。法院通过平等的态度体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诚心、爱心、公心,促使和引导行政机关从单纯被动接受司法审查向主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转化,有力地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
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符合“以当事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法院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审判工作的功能和价值,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以当事人为本”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就是要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中心,以化解“官民”矛盾为目的。对现实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越来越起到协调“官民”关系“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工作重心应向协调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倾斜,最大限度地化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矛盾纠纷,原因要么是行政机关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要么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不理解,加之利益多元化等社会因素,行政管理领域的矛盾往往在诉讼之前已经比较尖锐甚至激化。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摆正位置放下“架子”,在处理具体事务上形成对抗,产生纠纷,如果单靠僵硬的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既无法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更难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甚至缠诉缠访。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正是顺应这种大环境产生的,是“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现实合理性。
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受到了德国行政诉讼“圆桌会议”制度的启发。德国的行政诉讼对建立在对话基础上的解决争议的圆桌会议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他们认为,判决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途径,任何时候和平解决争议都是理想之路,主张发挥行政审判的调解作用,帮助官民双方进入平等对话环境中。行政法官可以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通过对话使争议得到解决,而不是用严格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立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原则,是要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的探索正是如此,体现了行政审判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大胆尝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它让每一位当事人通过庭审方式的变化,从处理的每一起行政纠纷,化解的每一起矛盾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