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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条件下企业并购的律师事务
发布日期:200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引言     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股市暴跌、大量企业纷纷裁员、破产、倒闭,全球经济下滑。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经济灾难的同时,也使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度降低,给企业并购带来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行业调整和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展开。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一个大市场,此时也轰然掀起了一股并购热潮。像去年的中国铝业联手美国铝业入股力拓,中国钢铁业并购重组,中国电信业重组,平安收购富通,中石化成功竞购加拿大石油公司,三元并购三鹿,盈科拓展、中国网通全面私有化电讯盈科,鹏润系并购,新浪收购分众户外数字媒体等重大并购事件,以及今年关于中国多家汽车公司意欲收购国外车厂的传闻,无不表明中国企业事实上已经进入的企业并购重组的黄金时期。企业应当很好的把握这个机会,审慎而大胆地“走出去”,寻求合适的并购目标,从金融危机下攫取丰厚利润。金融危机条件下,企业并购黄金时期的到来也给律师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挑战。     一、金融危机给企业并购带来的机遇     (一)金融危机使国外资产贬值,并购成本下降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类股价大幅下降,整个市场估值相对比较低。这就为我国金融机构低价并购国外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美国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大批结构产品的估值大幅下调,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即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得优良的资产。我国的企业可以以较小代价获得参与全球竞争的机会,改变我国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国际品牌现状。     (二)金融危机促使企业重组加速     每一次危机到来的时候,都是生产要素加速流动,企业重组加快的时候。因为要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企业的重组,来调整经济结构,使得原来失衡的经济关系能够达到新的平衡。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最重要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据统计,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全国以上下游生产要素优化整合为目的的纵向并购交易明显活跃,同比增长近二点三倍,有利于行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横向并购也同比增长近九成四。各行业的并购活跃度都大大增加,除了制造业、房地产业、综合类、社会服务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持续活跃外,文化产业、农业和资产管理业的并购重组也开始活跃。 [①]     (三)各国政府救市政策为企业并购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救市政策,来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困境。美国出台政策放低国外资本注入本国经济的门槛,大量引进国外资本以扶持本国企业和经济的复苏。我国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推进和引导我国企业进入并购重组阶段。银监会于2008年12月9日出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开放了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为企业的并购融资提供了保障。国资委于2009年2月24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为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以及跨区域跨省市的并购重组提供便利条件,加快了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速度。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业要减少到80家至100家,其中30家至50家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国务院今年年初提出的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也我国产业并购和重组也明确了方向。这些政策无疑都为企业并购提供很好政策环境和政策支持。     (四)金融危机为大中型公司企业提供了并购的便利条件     企业并购是盘活资产、壮大优势企业的重要方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和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他们具备了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势力。在国内市场上已经享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应该把握此次机遇,大胆走上并购重组之路,实现强强联合,并乘着金融风浪以积极的姿态“走出去”。     (五)金融危机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和有关企业的“借壳上市”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经过一年多的股市大跌后,A股市场的静态估值已经降到了历史的最低位,大批个股还跌破了净资产,这就为产业资本或大股东利用二级市场进行战略布局和行业整合提供了诱人的价格动力。而且,我国政府2008年还出台了一系列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度,并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作为2009年证券监管工作的八大重点之一。证监会还表示将抓紧修订出台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等规章制度,支持和鼓励鼓动将优质资产和核心业务进入上市公司等。由此可见,金融危机条件下,一方面给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收购提供了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壳上市”的机遇。     (六)金融危机为我国的有关的大型公司企业进行涉外并购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金融危机条件下,国外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国外各国政府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困境又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这就为我国大中型企业“走出去”进行涉外收购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二、金融危机条件下企业并购中的律师事务     企业并购行为所涉及到的往往都是相对比较复杂而且专业性又非常强的工作,这种复杂的工作客观上需要各方面专家和机构在其中发挥作用,如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以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机构等。这些人士或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并购中存在的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并购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其中,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企业并购重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并购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律师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律师较早较深入地介入并购重组工作,深刻了解并购重组的战略意图和各方要达到的目的,会给企业并购重组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且能在最大程度上为并购重组各方规避和减少法律风险。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主要作用表现: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企业拟并购之前,不但应当清楚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还应当清楚所处的政策环境。因为企业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还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尤其在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律师精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所以,律师能够在企业并购首先要对并购的合法性进行全方面的审查和把关,使企业并购避免遭受法律和政策上的风险。     (二)对被并购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     对并购项目首先进行合法性把关之后,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被并购企业展开全面详细的调查工作。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链断裂、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 [②]因此,调查、核实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争议则显得尤为重要。调查不仅要调查清楚被并购企业现时存在的资产、负债以及面临的争议,还要调查清楚被并购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资产继续贬值、负债扩大以及潜在的争议风险,务必对被并购企业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避免出现因事先估计不足而导致并购亏损。律师调查和评估事项主要包括: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3、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4、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5、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6、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7、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8、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9、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等。 [③]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并作出审慎的评估,从中协助企业做出并购决策并设计出最佳的并购方案。     (三)参与并主持并购事项的商务谈判     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参与并购的各方反复地进行谈判和切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企业并购实务经验,全程参与并主持并购业务的谈判工作,能够全面地准确地把握并购各方的真实意图,提高企业并购的谈判的效率和成功率。律师在谈判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拟定谈判策略方案,制定谈判意向书,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为交易各方提供谈判内容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服务。     (四)出具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为企业并购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这是保障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对并购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或适当的规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文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企业并购中,法律意见书是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起草和审核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企业并购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事项的变更,其间必然需要律师起草或审核的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如资产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决议、增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债转股协议和变更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企业并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从中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把关。     (六)主导和协调企业并购工作小组的工作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专业性比较强,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的,组建一支由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组成的并购工作小组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并购工作小组主要由该企业的管理和负责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以及其他该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每一位成员都承担了企业并购中不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整个企业并购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把关,因此,律师能够并且更有利于承担企业并购工作小组的主导和协调工作。     结语     “识时务者为俊杰”,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应该抓住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大胆而审慎地踏上企业并购重组之路,不断地壮大自己的竞争力,走向强大、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律师事务国际化是相辅相成的,律师应该抓住这个大好机遇大胆地践行“走出去”战略,为我国民族企业的复兴与法律服务国际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
王靓华,男,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China-spirit Law Firm)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大法律信息网”推荐法律学者,“人大法宝网”推荐 “法学名家”。华韵馨颖律师网(http:// http://www.cns-law.com/)创始人。

【注释】
[①] 方燕,张宏远:《金融危机下形势下企业并购重组的重大法律问题》,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401290271/,2009-04-01.
[②] 辛红:《企业面临七大法律风险 国资委要求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5/25/content_1095071.Htm,2009-05-25.
[③] 关景欣:《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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