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邮政局被诉误投邮件损害赔偿案
某市邮政局被诉误投邮件损害赔偿案
原告Z某诉称:1997年上半年,原告在福建三明购买了一批塑料袋,卖方于当年8月7日通过铁路托运至某市,同时以快件将提货单寄给原告,但被告某市邮政局某县支局收到快件后,送到某县洪村村委会交给W(村委会会计)签收,W未将信件交给原告,耽误了原告生产蘑菇,直接损失7万余元,预期利润损失36万元,合计43万元,请求两被告赔偿。
被告邮政局辨称:我局8月11日收到快件,当天下午已经按照快件地址“某县洪村香菇场”投递到洪村村委会,符合《邮政法》和《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即使遗失邮件,依法只需赔偿邮资,原告诉求巨额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应予驳回。
被告W辨称:我是作为村委会值班人员签收,村委会没有送信义务,都是村民自取,不应承担责任。
某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邮政局本应将信件直接送交原告,但其交给W签收,应视为委托W代为送达,W未将信件送交原告,邮政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不应承担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较大,与有关邮政法规不符,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邮政局赔偿原告损失30元。
原告和被告邮政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原告上诉称:既然认定邮政局应当赔偿,判决赔偿30元极不公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W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邮政局上诉称: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农村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原告诉称的快件地址为某县洪村香菇场,我们将信件送到洪村村委会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W签收是履行村委会职责,不是我们委托。原告的实际地址离洪村有3公里之远,是寄件人错填收信人地址,原告应自负报错地址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村有多个香菇场,而被告的香菇场离洪村3公里,确切地址为“某县工商联食用菌开发中心”。在此之前,地址为“某县工商联食用菌开发中心”的信件均直接送达,而地址为“洪村”的信件均送到洪村村委会,然后由村民自取。法院据此认定:造成原告信件稽延送达的责任不在被告。并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英华律师作为被告邮政局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诉讼活动,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得到法院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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