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管网公司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
景德镇某管网公司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6月4日,原告景德镇某管网公司(下称管网公司)和被告景德镇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道通信管道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购买管网公司的通信管道,造价为35800元/管孔公里,购买后产权归某公司,规划红线等过户给某公司。后管网公司实际交付通信管道4.433公里,6孔,共计26.598管孔公里,总费用952208.4元,并约定最终结算费用以工程验收实测为准。但该工程没有经过合法验收,没有过户规划红线和产权,管网公司要求某公司依约在2003年12月6日之前支付实测货款964000元,遭到公司拒付。管网公司遂于2005年6月11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支付964000元货款、违约金112354.2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依法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验收以后。本案通信管道虽已交付,但至今没有验收,付款期限未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既然付款期限未到,被告拒绝付款不属违约,原告诉求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3、被告没有依约办理规划红线和产权过户手续,所建管道没有经过合法验收,致使被告无法合法占有、使用、处置该通信管道,属于违约在先,被告在原告纠正违约行为之前无须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收到答辩状后,意识到自身的缺陷,提出进行调解。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谅解。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下发了(2005)景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940000元,余款24000元原告放弃。
2、 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112354.2元的诉讼请求。
3、 原告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0天内向被告移交规划红线图,保证被告对所购管道拥有产权。
4、 被告支付货款和原告移交规划红线图同时进行。
5、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6、 诉讼费用21411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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