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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分权
发布日期:2009-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权。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或行政利害关系人合意达成和解以终结诉讼程序,根据依法行政的相关理论,这并不是对公权力的放弃,而是公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要求。

    2.行政自由裁量的再次选择权。行政行为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过程中,无疑享有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公权力的处分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的目的、行政的效率和变化了的主客观条件,经过合理判断、自由斟酌,可以对行政事项再次选择行使自由裁量权。

    3.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程序权利,如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等,也可以放弃程序权利以满足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

    基于上述三种处分权,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也因而具有了可以调解或者协调的余地。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仇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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