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承认捉奸证据
发布日期:2003-1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证据的取的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关联性,用捉奸举证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如果我们鼓励用这一行为取证和举证,极易助长一些人为达个人目的,而采用造假、伪造证据进行非法取证,用以满足诉讼之需求。这一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会大大地伤害对方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同时也会大大地毒化整个社会。由此可见,法律是不承认用捉奸取得的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依据的。那么靠什么来取证和举证呢?笔者认为,一是在发现这一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来对此事依法查处,在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运用间接证据来进行举证,这些间接证据虽然单个不能作为认定证据使用,但如果形成了锁链,同样具有证明效力;三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虽然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对方在诉讼中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在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依据来进行使用。
捉奸取证还涉及到隐私问题,所谓隐私,实际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由此可见,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必然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院前不久出台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但隐私也不是都绝对的予以保护,如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不仅违反社会公德,同样也伤害夫妻感情,就夫妻而言,一方如果与他人通奸是不属于隐私范畴的,因为他违背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双方都有权知道对方对自己忠诚的程度,如果将与他人通奸作为隐私对待,则是鼓励通奸者的行为,通奸者也会以此作为挡箭牌来掩饰自己违反道德的行为。当然,用捉奸取得的证据举证,仍要看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谁主张谁举证”是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这就界定当事人有取证的权利。当事人取证的途径有二条,一是自己取证;二是委托律师取证。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是来源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只有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以后,律师才能进行调查取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律师的调查取证仍然存在着一个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如果律师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取证,同样也为法律所不认可。这两条取证途径与国际上所推崇的当事人主义的要求是一致的,推行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解决长期以来法院的职权主义模式,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可以进行取证。从当事人取证的举证证明效力来看,都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质证,这不仅不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反而强化证据的证明效果。当事人在取证时的合法性在这里尤其重要,因为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情景,因此,当事人在取证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的原貌,法律也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