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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初探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冯建平 糜新元
   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这不仅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因改变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在第八条及第六十九条规定中确认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按其规定,所谓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确需改变或撤销,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具体来说,该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应给公众和相对人以明确的预期;其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时,才能依法变更、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三,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法律安定性的需要和公众对国家行政权的信赖。法律设置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

    二、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在信赖对象上,须有已经生效的可以信赖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且此行政许可与行政相对人有关。这是适用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依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法定性、授益性、管理性、要式性、公开性和稳定性。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作为信赖对象的行政许可行为,至少应具有公权力(国家行政权力)行为的外貌,至于它是合法实施还是违法实施则在所不论。

    (二)在信赖表现上,须为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许可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以至于处于不可回复的状态。该要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相对人已信赖该行政许可行为,且信赖是基于生活常识和正常生活经验而作出的;二是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许可已作出一定的安排和具体信赖行为,如行政相对人已经使用财产而产生法律上的变动或者已实施其他处理行为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果。

    (三)在信赖损失上,须与行政机关依法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对人遭受的行政许可信赖利益损失或损害,须为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所造成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予以财产上的保护。

    (四)在信赖保护上,须是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法律保护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以其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为实质内容和必要条件。若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特别是在其申请和取得行政许可存在主观恶意时,则应认为其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不能适用该原则中的财产保护方式。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相对人(被许可人)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方式

    行政许可法吸纳信赖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立法例,对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采取了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方式。所谓存续保护,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以此给相对人明确的预期,稳定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和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存续保护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不改变原有行政许可法律状态。但若一味采用此种方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时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很难兼顾。因此,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如果原有行政许可法律状态对相对人有利,不改变又不致明显损害公共利益时,则原则上应当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但如果改变该法律状态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按“公益优先”原则,则应改变原有行政许可法律状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财产保护。所谓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确需变更、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改变原有行政许可法律状态,而对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许可行为的确定力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或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财产上的保护。行政许可法依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实施为标准,对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中的财产保护,采取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两种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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