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定性问题的争论
发布日期:200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最近我在“价值中国网站”看到了一篇题为《有关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问题的研究分析》的文章,作者为聂成华(北京大学在校博士生)有如下一段话:
“在将信用卡犯罪纳入刑法之初,司法界就有人建议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罪”,认为罪名应当符合犯罪构成所反映的犯罪本质与基本特征,33但立法者并没有采纳该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恶意透支行为不能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两者存在很多实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理,……。笔者也认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独立为罪。”
本人(编者)现在的看法也与聂成华的看法相同,因此在2009年4月7日《论何鹏郭安山许霆三起恶意取款案的一致性》的那篇博文中提出,把恶意透支并入信用卡诈骗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在此聂成华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将信用卡犯罪纳入刑法之初,就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上有了分歧或争论。】
1997年3月14日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即第1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部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称“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是现行有效的刑法,也是何鹏、许霆案发期间所适用的刑法。
自1997年3月14日法律理论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到今天。本人认为上述的分歧或争论就是造成何鹏、许霆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是由我国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的国家法律。是我国公民、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但是,对何鹏、郭安山、许霆案件持盗窃罪说的代表人物(含:姜兴长原院长、周道鸾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等)却对刑法第196条第四项第二款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连耳旁风都不如的不予理睬。把公安局依据刑法第196条对何鹏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依据它们的理论和权势改定何鹏为盗窃金融机构罪陷入了无期徒刑的深渊、过了若干年后又把郭安山、许霆推上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特重罪的深渊。刘明祥教授说得很对:“首先,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国民的法感觉(或法意识)不符。其次,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区分财产犯罪的刑法理论不符。再次,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会造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均衡。”关于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性的问题,刘明祥教授说的也很对:“今后修改刑法时,确有必要将恶意透支的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抽取出来,独立规定为类似德国刑法中的滥用信用卡罪。但是,在刑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也仍然应该严格依法行事,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聂成华(北京大学在校博士生)在论文中也提到“笔者主张,在刑法上有必要对恶意透支行为单独设置罪名。”这都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即:刑法第196条未作修改前我们仍然对何鹏、郭安山、许霆案件完全应该按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论处才是完全正确的。
B宪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身份向你们(含:姜兴长原院长现已转到人大工作、周道鸾最高法院政研室主任、陈兴良副检察长、张明楷副检察长)请问:你们承认不承认由我国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的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具体的说你们承认不承认该刑法第196条第四项和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如果承认那你们为何还继续坚持对何鹏、许霆案件的盗窃罪说?如果你们不承认你们称得上是刑法界的大佬吗?我知道你们对上述问题无法回答、也不会回答,因为你们如何回答都会栽倒在群众脚下。请不要在意,上述问题只是对你们开个玩笑而已,你们盗窃罪说与信用卡诈骗罪说在理论上的争论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孰是孰非还是要经过一番较量的,但是人们不希望你们把争论带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不要造成同罪不同刑、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不要为了达到你们的理论目的而牺牲人们群众(向何鹏那样的冤死鬼)。
普通老年一兵
200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