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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起名问题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师法》规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创设个人所具备了法律条件。虽然敝国个人所现在还少,但是将来一定会很多,这是“制度比较”得出的结论――成熟法治国家的律师业,有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笔者预言未来中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将会巨大发展,它们将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取得自己的份额。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将复制中国医疗机构的发展逻辑,从贪大走向趋小,呈现“大医院”和“社区医院”并存的局面,实现“规模所”和个人所的长期并存。     律师作为职业,律师个人素质决定服务质量――本来律所“规模”和“服务质量”并无必然联系,“规模所”通常易虚张声势,内部存在滥竽充数、良莠不齐问题。在发育未全的我国律师业中,由于政策引导和市场误读,将“个人所”这种市场有生力量忽视了。可以理解的是,在没有大所的时候行政部门鼓励成立大所是合理政策选择,但是,大所不断出现后,政策选择就应扶持精品个人所,消除对个人所市场准入的歧视。据我预测,生机勃勃的个人所将在法律市场脱颖而出,他们未来可能占去1∕3左右的法律市场份额。     在“超女”比赛时电视经常打出天娱公司顾问所的名称:“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人称俺同窗凤祥同学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李凤祥律师”――听起来确实“绕口、重复”。律所以律师姓名起名,必然发生绕口、重复。个人律师事务所如何取名?这是一个问题。一般来说,个人律师事务所总是以律师个人姓名为律所名号。如果律所都按律师的姓名取名,如“北京李立华律师事务所李立华”、“四川张晓梅律师事务所张晓梅”,听起来确实“绕口、重复”――这是个人所不可避免的问题。除此之外,个人所名称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1、同名问题     许多人同名,一个城市中有许多“张斌”、“李勇”这类姓名,如果他们均以姓名命名事务所,一个地方就有许多“张斌律师事务所”,这会将当事人搞糊涂的。除非辅之以地名可减轻糊涂,如“北京张斌(门头沟)律师事务所”、“北京张斌(八达岭)律师事务所”……     2、意义负面问题     敝国许多人姓名可能和法律事业的特性有冲突,比如“任情”的“任情律师事务所”、“吴伐”的“吴伐律师事务所”,“邢慧”的“邢慧律师事务所”,这些所的名称,让人产生负面联想。     3、不文雅问题     李小狗律师、朱欢欢律师成立律所,律所名称会不太文雅。     ……     个人所名称问题因律师姓名本身问题引起,这很难处理,审批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姓名权,哪怕别人叫朱欢欢。个人所名字要好听,全靠律师父母会起名。

【作者简介】
鲜江临,本名“鲜江凌”,四川人。1981年考入北大法律系,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已经历的法律职业依次为大学教师、政府官员、执业律师,具法学教育和研究、立法和商业性法律服务的多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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