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茹娇:探析美国法律教学模式之发展,建立本土化“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
发布日期:200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基本内容及其作用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产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贫富现象日渐加剧,律师的高额费用与贫困家庭的沉重负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大学法学院为穷人提供真诊所式法律服务。同时,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20世纪末至今,诊所式法律教育步入发展阶段。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产生,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它与民权运动的发展,法律显示主义者的推动,法律教学改革的呼声,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密切相关。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基本内容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涵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实践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 、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
(1)重点强调提高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采取不同的形式对诊所学生进行法律执业训练,包括经验式的、实践性的训练。训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教授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执业所必需的技能。通过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
(2)借鉴临床医学教育。从医学院汲取适用于法律教育的因素,这是1933年耶鲁大学弗兰克教授的一项创。举弗兰克教授注意到判例汇编式教学方法的局限性,从而开始研究教授实践技能的医学训练,将医学院应用的技能汲取到法律教育中来。比如说通常用于临床医学教育的“案例陈述方法”。
(3)是对判例教学法的补充和完善。在判例教学法中,学生侧重于熟记正确答案,只是被动的从教师那里接受知识,并不 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应用。没有机会去培养律师从业技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尤其是代理真正的委托人,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存在明显的区别。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实践性、启发性、灵活性。
(1)实践性。实践性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最显著特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有许多种,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美国的“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的制度深深的嵌入美国的经济制度中”。[9]对于美国人来说,法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工具,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知识体。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式教学,将法律实践融人学生理论学习之中,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2)启发性。法律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使学习者学会如何进行法律学习,学会如何景象法律职业工作,学会如何发展自己的执业技能。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呈现出明显的启发性的特征,重点关注学生的主体性。
(3)灵活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法律教育的形式热言,既可以上模拟法庭中简单的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辩论,甚至可以在趣味性活动中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诊所学生和教师会随着法律事务的逐步进行而不断调整法律教育的内容。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评价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主要关注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效运用于法律实践。这种模式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对社会的有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首位。诊所是3法律教育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即民主价值、正义价值和个人价值。同时,诊所法律教育自身还有它的不足,如教学效果的局限性、学生积极性发挥得不充分,教学模式自身道德的负面性。但无论如何,最值得关注的还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会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满足学习者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本质上尊重学习者个性,体现学习者意志的过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内在的具有个人价值和表现出的对个人价值的关注,使其可以满足学习者的需要。
2.提高学生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从法律教学模式的角度,对学生从基础上加强社会需要能力的培养,弥补传统法律教育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改进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就逐步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从根本上改进我过职业道德教育的不利状况。
3.满足法学学科发展的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提升了法学的地位。为美国法律界提供了基本一致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促进了美国法律共同体的养成,在理论界与律师界之间增强了交流与互动,使法学研究走出书斋,迈向广阔的真实世界。
四、我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设计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的近几年来,无论是从他的科研成果还是从在实践中的发展来看,都有助于我过法律教学传统模式的改变,并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体制、高等教育体制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目前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在探索之中。在中国法律院系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所使用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多是各个学校针对自己的情况参照美国的某些法律学院的既有方案制订的。因此,详尽的探索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使这些教学模式“本土化”,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基本结构 [10]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基本结构问题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比如诊所学生的选择及退出、诊所教育的基本内容、法律诊所的师生人数、课时和学分控制等。
1.诊所学生的选择及退出。
诊所教师在挑选诊所新生时要特别慎重。在为准备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准备的筛选性考试中,要有模拟真实案情的题目出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的选择是诊所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要想此工作成功进行,必须在此之前使潜在的诊所学生有意向加入法律诊所的学生了解诊所的基本运作,使他们能够理智的做出决定。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
每一法律诊所内容的选择,都源于具体的教学目的。诊所教师将根据不同的教育目的,选择不同的诊所内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向学生传授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使学生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为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3.法律诊所的师生人数、课时和学分控制。
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学生人数一般成正比关系,但具体比例根据诊所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但平均比例为7:1。[11]至于具体的比例则要取决于相关法律诊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诊所规模与受案类型。课时与学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一般情况下,课时数决定了学分值。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诊所中,诊所学生的学分,一般以一个学期2~4分为宜,否则将起不到法律诊所的预期效果。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具体运作流程
美国的法律诊所通常分为校内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校外真实的当事人诊所及模拟诊所。由于美国法律专业人才是在先做律师后才做法官,而我国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司法机关。因此法律诊所的类型较之美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诊所 式法律教育还是包含校内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校外真实的当事人诊所及模拟诊所三种类型。不管哪种类型的诊所,一般情况下,法律诊所教育工作流程如下(该工作流程主要针对三类诊所的诉讼案件而设计):
1.准备性工作。在这个阶段,教师起主要作用。第一,老师要安排师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形成一种开放、活跃的气氛。第二,对诊所工作开展所需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三,选择合适的案件。挑选案件时要重点把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本诊所的特征、是否适合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
2.实施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诊所学生要发挥主要作用。首先是接案并做出承办案件的处理。其次是协助承办案件的学生作好案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案件的焦点、难点,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最后就是参加庭审。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功底及语言表达能力都会一览无余。教师在这个阶段只是一个次要的指导者。
3.总结性工作。这里的工作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学工作的评估,二是相关资料的总结整理。结案之后,学生不仅要就个案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还须将以下基本资料整理归档:案件受理的委托书及合同书、起诉书、调查笔录、庭审笔录或调解记录、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等,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记录,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办案情况写出评语。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
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话的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建立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具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估体系,指评价人员依据某种教育理念或特定的评价目的,选取一种或几种评价途径所建立起来的相对完整评价体系。主要涉及:评价对象、关于评价的方法和具体的评价内容。
1.评价对象
针对传统的法学教育的评价的对象定位于学生的学习,特别是学习的结果,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对象表述为学生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计划、活动中的表现及案件办理结果等多个方面。
2.评价方法
根据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评价的方法可分为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所谓量化评价就是力图把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化为数量,进而从数量的分析和比较中推断某一评价对象的成效。质性评价方法,是指力图通过自然的调查,全面、充分的揭示和描述评价对象的各种性特质,以彰显其中的意义,促进理解。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中,要从实践出发把两种教育评价结合起来。
3.具体评价内容。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评价应采用师生评价为主,他人评价为辅的方式。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自我评价和自主引导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来说是至为重要的。教师的综合评价则有助于学生执业技巧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当事人对与学生的评价,对于反映学生的执业表现,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五、结语
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确实给我国的法学教育界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了解该制度在其输出国的产生、发展及其价值,对于创建适合我国国情法律教育体系,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都很多。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及法学理论及教育学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模式必将迎来美好明天,必将对我国法学的繁荣、法学教育的改进及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1] L.m.Friendman,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p.531.New York,1973.转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
[2]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 publishing Co.Ltd.(1993),Pxv,P.
[3] Edwar w.Pattarson,Case Method in America Ligal Education:Its origins and Objectives,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51,V4,N1.
[4] Charles D·Kelso,Teaching Teacher :A Reminiscence of the 1971 AALS law teachers clinic And Tribute To Harry W·Jones,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72,V24,P.606.
[5] Charles D·Kelso,Teaching Teacher :A Reminiscence of the 1971 AALS law teachers clinic And Tribute To Harry W·Jones,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72,V24,P.606.
[6]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 publishing Co.Ltd.(1993),Pxv,P.26。
[7] The Missionary Diocese of Chicago,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93,V43,P.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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