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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典蓉: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上)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朝州县基层司法的缺陷,制度的不合理设计,以及政府无法对书吏与差役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是导致司法审判无法公平有效运作的原因之一。百姓若要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公审判进行自救,除了按照审级上控之外,也可以采取叩阍与京控两种途径直接向中央申诉。     京控者或为申诉冤抑,或为利用京控翻案,目的各异。他们主要的理想都是得到官方的重视与重新审理的机会,因此有的原告对提供给中央的呈词可以说是费尽心思,文章结构不亚于官府公文。但清朝的京控制度在嘉道朝后被设计为受理后发回地方各省交由督抚审理,之后再交由各省督抚成立的“发审局”审理。这样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京控制度在监督地方司法公正运作的功用:案件打回地方审理,无疑是使得“官官相护”的地方官员重新成为案件的审理者,并再度将这种“对上负责”的处理模式,反映在梳理上控案件事实的文书里。     史料是研究者研究论点的基础,特别是目前研究清史者,几乎是“无档案者不成书”,但是如果过度倚赖某一档案,不对照其它来源的档案与史料,有时候也会产生误解。笔者企图透过对一份京控文卷的解析,探讨清代官方与民间在司法文书写作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这些问题对档案造成的可能影响。 
一、罪罚定谳的嚆矢──州县初审 
    包世臣曾云:“自理民词,枷杖以下,一切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细故,名为词讼。”又云“自斥革衣顶问拟徒以上,例须通详招解报部,及奉各上司批审,呈词需详覆本批发衙门者,名为案件”2清朝决定徒以上案件的审判结,有两个重要的关卡,第一是州县的初审,第二是臬司的审拟。无论是自理词讼还是重大案件,州县都必须作出批示、判决或审拟意见,州县的文案,占据了最关键的地位。   州县对案件审拟的判决,第一关键在“呈状”、“告状”。官员的批词也十分重要,“初报宜慎”,如果得当,有时片言可以息讼。黄六鸿曾建议州县立定状式,“状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为率。”3根据学者田涛收集的清末黄岩诉讼档案状式来看,该地区民人呈告户婚田土细事或是轻微刑事案件似乎大体依照状式书写,所填字数通常是一百到三百余字不等,是以案情之外的浮夸修辞不多。但也有的人通过“补词”来进一步申诉冤情。     官方颁布“不准理”条款4来审核呈状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呈状不合状式,或是情节有支离不合之处,并且有违律例规定,官员可以批驳不予受理。许多流传于坊间的官箴书都劝州县官员不要轻易受理呈状。首先“无谎不成状”,在官员心中,对于告状者本身就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认为他们受了讼师的指导或唆使。如果是告家庭纠纷细事,通常很可能会被视作惹是生非之徒,要不批驳不理,或是批回请亲邻调处。对于某些特定身份,如生员与监生等有功名者,审核会更严苛。但为了避免官方的“不准理”,呈告者往往费尽心机经营情节文字以求图准受理,反而让“图准不图审”的恶风加剧。     地方官员一旦决定受理民人呈词之后,即传唤问案。一般问拟罪案,以初招为主,写立招状,又以口供为审判主要依据5。根据经过整理口供所定的审判结果,层层上转,经府、道、臬、督抚,直到刑部。口供受到考验的不只是对案件事实的铺叙,还有纪录人的“作文能力”。乡人的口语多为俚鄙之言,有时两造对证,你一言我一语,错综复杂,没有良好的听力、辨识能力、记忆力等是很难胜任这项工作的。且官员在堂讯时,未必能够记得呈讯时的细节,如果纪录者有意朦弊,就会影响到判决。     供词在司法文书里的地位,足以影响原被告的定罪与否。因此供词的写作方法备受地方官吏重视。王又槐论“叙供”,直将供词当作八股试题来作:“作文者,代圣贤以立言。叙供者,代庸俗以达意。……作文以题目为主,叙供以律例为主”除了要注意起转承合,还需注意“埋伏照应”、布局运笔等6。换句话说,写文章得草拟大纲,写供词亦必须如此,必须注意前后铺叙,提纲挈领。再者,要注意叙次,“先地保而后邻证、及轻罪人犯,末则最重之犯。”7这是采取将可靠的证词先放前面,如此给上司一个先入为主的提示,也给自己的判决提供正面例证。     官员以口供为凭据写下“看语”,又根据看语拟定“叙招”,即撰写招状8。看语拟罪则据《大清律例》,“有例须照例,无例方照律,其所犯例与律俱无正条,则用比照法,合应比照某律比照某例定拟上请定夺,俟批允发落”9,一般不至于造成州县官的困难。最后出具民人的甘结,可增加供招状的可信度。一般州县甘结亦有书写格式,如: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具甘结蒋德赠【花押】(右食指)10 
    出具甘结,意味著两造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官方呈具供招的真实度与审拟结果作出保证。在京控案件里,如果审判官不想深究此案,只需取得一方(通常是原告)的甘结便可销案。在清代的档案里,有一部份京控者的理由便是州县官在初审时强逼甘结,心生不服为此上控。也有京控者再度京控的理由是省府里的委审官员在京控发审后,依旧强逼勒结。因此,甘結未必能夠完全代表原被告等當事人的意見,其實質意義可能逐漸流於形式,成為官方定罪定讞的程序之一。   由此得知,地方官处处讲究司法文书的写作技巧,并非是对民人负责,而是对上级负责。中国有两套法律运作技术:一套是解决纠纷,处理问题,另一套则是制作案卷、修饰案卷。11州县衙门官员之所以认真地制作、修改案卷,主要是为了避免上级的批驳。黄六鸿云:申详上司之案,未有不驳者。若系钦部件,愈驳而其案始可定也。12雍正皇帝曾经抱怨县对口供案卷的“精心锻炼”,只为了对按察司负责;按察司的详察,又是为了应付督抚;督抚精心修改,又是为了避免三法司的驳案。可说这些官吏的本意,并非“欲必得其情”,只是怕驳回、想早些结案13。就京控案件来说,即使呈控成功,也必须回原州县调取案卷,案卷又是原州县所录,如此一来,形成一个非常有趣的循环。除非官员认真重审,否则为了节省时间成本,了解事件始末,岂有不看原卷的道理?加上有的命案,尸体早已腐烂,官员不一定愿意重新蒸检,所依据的是原有的尸格,势必影响到上控覆审的判决。   美国学者步德茂(Thomas Buoye)阅览清代刑科传抄刑部题本留下的资料时,禁不住发出如此的感言:“在中国法制史上,清代秋审代表了司法管理画一和帝国对死刑审判的直接控制的顶峰。秋审并不是一个上诉程序,亦非对案情的重新调查或新证据的引入。罪刑在初审时便已不可逆转地被确定了。”14 
二、呈告者的反击-京控     面对着地方官员“精心锻炼”下的文书,中央部门是否无法得到地方案件相关的其它讯息?不幸被地方官员扭曲是非的呈告者是否还有翻盘的机会?   事实上,还有一个机会,就是利用中央政府逐渐合法化的诉讼渠道:京控。   承转到中央的司法案件多半以题本与奏折两种形式保存,题本中的口供与情节经过整理,已经是为了符合中央部门“定罪”需要,而非单纯铺叙案情。而在奏折里,督抚如果审办重案,会将与案件相关的传单、口供、书册等重要资料一并上呈御览。军机处的月折包,即存有这些重要史料。京控的口供,在中央的档案通常比较难见。都察院将受理案件奏交皇帝,可以透过督抚回复的奏折里看到一部份口供。相较于其它上至中央的档案,京控呈词是比较容易得见的,包罗的内容也不限于重大案件。笔者搜集军机处档里的京控案件,除了军机处抄录的奏折录副之外,还包括附件。都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奏折里多有附带民人原呈,督抚的奏折里则附有奏咨案件清单,皆为研究京控案件的重要史料。   京控与叩阍的呈词,等同上控者的“告词”状式。大体来说,民人的京控呈词多数结合了告状状式补词两种申述方式,起首与结尾类似告状,但铺叙案情多带情感,亦有兼带自发议论者,字数更不限,少则一叶,多则九到十叶。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奏报时,会将原呈内容简写一次上奏皇帝,亦会附上原呈,但是内容简写,民人呈诉的情感,与原本阅来令人惊心动魄的内容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在此举一份都察院奏折夹带的民人京控呈词为例: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此篇呈词是否经过讼师的指点,但这篇呈词实在精彩,普通的乡野小民的确作不出来。首先,呈词起首用了“四字朱语”16:“谋毙两命,匿尸不验,蠹弊埋冤”。朱语犹如一篇文章的题目,有破题之用,叙下文字随题而生,为了让官员受理,大多数的呈诉标题看起来都很耸动,如争水纠纷作“强戽水塘”,财产继承作“罢吞继产”17。京控呈词开题亦如官员奏事一般,言称为□□□□、□□□□事。在□□□□之中,可填入:“图赖朦详”、“正凶漏网、冤沈莫伸”、“聚众焚抢”、“贿塌朦弊”、“谋买田地”、“串捺埋冤”、“埋尸灭迹”、“浮收勒折”、“延缉不究”等诸如此类的朱语。朱语虽然看来耸动,但也确实起到了一眼可直接联想案件背景原因的效果。     该呈词起首铺叙父兄之聪明良善,于地方素有名声,并安排案发时间与背景因素,只不过于詹仁者结仇一段,让人有些迷惑,如果只是一般家族记恨,何致于张贴匿名揭帖陷害?接着,笔锋一带,带出原告其父究县一事,将阅稿者的目光带至导火线上,点出谋毙两命之根由。再下来,设圈套、绑架溺死等情铺叙的历历在目,点出通贿埋冤之始事。继而铺点县令如何不验不办,如何要求人证,人证又如何被恐吓,县书如何给钱了事。其痛哭一段,犹如戏曲里的祭词,将冤情带入了最高潮。像身幸如见天日,冤得痛陈”18这样的充满情感的呈词,在官员文书里是很难感受到的。     京控成为一个常态诉讼渠道并且被统治者所认可,主要是在嘉庆朝。当时嘉庆皇帝为了清除地方因和珅等人所鼓弄起的贪渎歪风,开放民人京控。过度的开放使得每个月的案件堆积如山,造成中央与审案官员的高度负担,但嘉庆皇帝是无法废除京控,也无意废除京控,毕竟京控的意义是来源于自古以降统治者开放给在下位者的渠道-直诉。     尽管京控给了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与势力的百姓一个申诉案件的机会,地方官仍然有许多应对的办法,其中之一就是对原告提出的证据百般刁难。如民人张荣翔呈词内称“陈太爷又说那夜捆了扛去,必有见证,你要赶得见证来,若无见证,这命案就是假的。”这段文字透露了几个讯息:     第一,审判时是非常重视人证的,没有人证,无法取得完整的口供,上报很容易被驳回。人证不齐,也经常成为寻常案件与京控案件不办不审的主要借口。     第二,根据清例规定,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不得率行咨结。19又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20如果众证确凿,即使找不到尸首,詹仁者一样可以被定罪。无论该县官是否受贿,有意搪塞,无意管理,他要张荣翔去找证人来衙门作证,尽管是推诿的借口,也是一条方向。但之后衙门听不听证人说词又是另一方面的事了。     第三,如果受理了京控案件,在缺乏人证的前提下,案件可以无限延展。京控档案内有一堆官员的迟延名单,但延迟的惩处对大多数的地方官员似乎没有多大影响,官员可以使用许多方式来规避。     京控案件中利用人证不到作为不审不办借口的情形并不少,如道光十七年(1837),江西贵溪县民周进发,赴京呈控杨发茂等攒殴伊兄周惟三身死并贿嘱刑仵减伤,周进发自称在本府呈控二十余次。被告杨发茂经过官员盘查后发现他有过前科,曾因致伤无服族叔杨学元成废,被问拟流罪。回乡之后,因周惟三任教的家主黄文良与杨发茂等有宿怨,周惟三不肯帮忙陷害黄家,杨发茂遂带族人砍杀周惟三致死这份档案最后的判决是:杨发茂被论以共殴人致死律拟绞,周进发牵控差役,照申诉不实律,杖一百。但江西巡抚对于周进发在呈词里自报向地方衙门呈控多次却不被受理的回答居然是:其实周进发并没有呈控这么多次,才十四次而已。而且府并非不结,只是等待提证21。更有官员怀疑案件里有讼师唆使或是企图牵累者,因此下令无庸多传人证,遂其扰累之心。22     由于没有搜集到其它的档案,无法得知张荣翔一案的最终结果,也无从得知究竟张荣翔铺叙的可怕情节是否为真,但部分京控呈告者的呈词结构完整清晰,善于埋伏线索,前后呼应,并强化自身冤屈,亟力彰顯被告之惡、己身之善,確實能引起阅读者的高度同情,得到由中央介入、重新打开审理之门的机会。机会的开创并不意味着呈告者胜诉的机率可以因此增加,只是在原有诉讼渠道倍受阻扰的情况下,京控也许是成本最低廉、伤害也较小的方法。 
三、一个疯病京控案所引发的猜想   清人管同于《送朱干臣为浙江按察使序》言:“刑狱之事起于县,申于府,转于道,而定于臬司,以上达于刑部。臬司曰生,则其人不得而死,臬司曰死,则其人不得而生”23。说明了按察司在司法审判程序里的重要地位。按察司承担了徒以上案件审转的重要职责,亦为中央与地方司法文件汇集之处,档案的研究价值极高。但由于地方各级档案的散失,目前收集京控案件最为集中的地方还是在中央,地方衙门的档案由于清末社会的动荡,多数毁于兵火或遗失,以致于今日清朝地方衙门的档案的典藏量跟清朝268年的统治完全不成比例。笔者在国家图书馆出版的《清臬署珍存档案》里,看到了一份原存湖北按察司的京控案件全宗非常可贵。案件卷宗总计有:呈词、黏单、呈控者甘结、都察院的咨文、臬司批委谳局的批文、给督抚的呈文、知府的禀文、供招、会讯供词、证词、甘结、原详、抄片稿。案卷内容十分丰富,实为珍贵文件。虽然只是一地一案,多少能呈现出晚清京控案件的审理情形。   这是一起关于疯病误控的案件,不算大案,但是笔者在阅读时,发现了不少有趣的问题。   光绪八年(1882)七月,咸丰县文童李在铨指派他二十三岁的堂弟──在北京以运车为生的李在庠为抱告,京控乡人魏德崇等“挟忿串害、蒙蔽耸抄、罪及无辜”,用的是四字朱语。这份呈词,据抱告李在庠最初的说法,可能是李在铨自己作的。 
  1.原告李在铨的说法   首先,李在铨介绍了自己的出身与家庭背景:他今年三十一岁,住在湖北施南府咸丰县。其父为贡生李右春,生有弟兄四人,分居多年,但各守严训,未敢妄为祸延24。这是清代生员呈词一贯的作风,必须要自言安分守己。     接下来,李在铨开始阐述京控的远因:咸丰八年(1858)时,他的父亲李右春在地方上兴办义学,被武生魏德馨、魏德崇弟兄霸占,李右春控告县府,与魏德崇等人此后生了嫌隙。光绪三年(1877),湖北各地有设立育婴局之举,李右春命令另一个儿子李在镕在局值班,又遭魏德崇等人报复唆讼,创立育婴局之举又作废。李在镕与当地仕绅徐正旭等二十一姓,连名上控总督,上控时黏呈魏德馨兄弟等要案五十件,两家由此挟忿更深。     两家仇隙的背景铺垫好了,李在铨又叙道:魏德崇于光绪七年(1881)五月,因原任知县卸任,改由一魏姓知县代理,魏德崇听闻知县也姓魏,便和义子(衙门差役)龚恩荣商议,想跟知县联宗认作叔侄,藉此长期盘踞衙门,包揽索诈。同年六月十五,有同姓不宗的李为德到该地贸易,离去时汛兵盘查时被搜出小钱二串后释放,魏德崇遂称李姓私铸小钱,汛官拿获不报,并牵连李在镕并李家合族四十余名之多,与合场铺户五十多人。魏姓知县并亲至丁寨传谕,问明地保甲绅士地邻人等,得知并无此事,并经绅士地邻人等各自出具甘结25。李在铨又称,魏德崇昔年私开铜厂,尚剩红铜一千余斤,与亲戚秦毓璜合伙私铸,并邀李在镕入伙,借机陷害。李在镕没有答允,魏德崇又命秦毓璜串同堂叔利瓦伊栋租兄宅私铸,李在镕也一直没有答允。     原告特意凸显了魏德崇的恶,李家的善,并声明两家曾有积怨,埋伏了一条重要的导火线。事件的爆发点在光绪七年十月初九日,当日李在镕因岳父病故,夫妇两人皆去奔丧,十四日才回家。在离家期间,魏德崇暗中让侄子魏连封,将制钱模具放置在李在镕家宅后面的草堆中,并串通龚恩荣,说动知县带同并城守汛领兵差一百有余,先将其兄家财什物、猪牛抄抢一空,顺道掳走邻居孀婶,将兄同孀婶、孤子在银锁押入县。李在铨的弟弟在数里之外,亦被抄抢。龚恩荣又出示单据,上面开载了数十多人的姓名,吓诈堂弟在银(此人在此后的讯问中从未出面)、教李在银供认李在镕私铸铜钱,李在银年幼无知,随着龚恩荣教供招认。龚恩荣又持单带差多人,四乡抢劫,远近受害不计其数。李在铨自称冬月初旬归家,知合家受害,想进县鸣冤,听说李在镕已被知府提,随即赴府代兄具诉,被龚恩荣朦详舞弊,次年正月十九日督抚回文,命将李在镕正法。这就是李在铨京控的主因。 
    2.中央最初的反应     李在铨在呈词内称因路途遥远,身弱病倒,才遣抱代呈26。除呈词之外,尚有失物单与黏单一纸,上面开列被告人名都察院受理了李在庠的呈词,并咨文湖北巡抚查过施南府的禀文后,发现呈词内所称李在镕即为李再镛,竟是已获哥弟会首匪杨登峻的党羽,这些人早就因为图谋不轨,毁制私铸,被拟斩决正法。都察院并于咨文内称:“此等刁告不过希图牵累,其风断不可长,合行札饬,札到该司,即便饬委廉明干练之员,带同原告前往咸丰县确切访明李再镛犯案并平日行为,调取该县卷宗,酌传该处保甲正绅讯取供结申司,由司查叙前案详候核咨销结,不必多传人证,遂其扰累之心。”27 
    3.省府谳局的第一次提讯     此案首先移交汉阳府谳局审讯,官府认为案犯李再镛罪证确凿,打算先提抱告李在庠审讯,如能输服,即可取甘结咨销,免提人证。由施南府知府王庭桢,会同来凤县知县唐殿华、前代理咸丰县知县试用通判魏庆昭,审明录供。但是李在庠说要回家筹办盘费,随即消失不来应讯28     谳局委员调阅从前施南府所录之李再镛口供,发现其称父母俱故,并无伯叔弟兄。但京控原告李在铨称系李在镛胞弟,抱告李在庠称系李再镛堂弟,与犯供不符。于是他们开始怀疑整件呈控皆为虚诬,必须到咸丰县传齐人证,否则不能对证。湖北巡抚遂令委员候补知县王金城前往审查29,会同咸丰县知县汪曾唯,并要求将原告李在铨解到咸丰县。     王金城于光绪八年十二月初四日抵达咸丰县后,整个案件突然急转直下。邻保李右文首先出面,声称原告李在铨已经患疯疾“多年”,现今疯病病情虽稍好,不致狂悖滋闹,仍属痰迷心性,语言无次,且他现在另患类似伤寒的病,病势甚为沉重,无法投到候讯。至于李在铨京控一事,邻人称系李在铨疯疾发作时,任意妄为,不可当真。委员又发现已经正法的李在镕虽然是李在铨胞兄,但早已出继疏远族人为嗣。其父贡生李右春前赴四川贸易,该家属之前得京控委提的讯息,即已派人往四川将李右春叫回,估计李右春近日内可回到原籍投讯。至于被告魏德崇等则签称被控各情,均属凭空架砌,任意罗织。甚至当地绅耆证佐,“亦无不为被告诸人积口呼冤。”30     抱告李在庠的供词,更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变。李在庠则称伊与李在铨本属无服族人,他向在襄樊至北京一带推车营生,上年送客到京,即有同乡友人带到李在铨一信,内封冤呈一张并信一纸,信内写明李在镕冤重莫伸,嘱咐李在庠在京代为呈递,如果一经解回原省,李在铨必赶赴省城备质。若得督抚审问,照呈叙情节供报即可。李在庠又自辩因不晓得李在铨是疯发时任意妄为,误信为真,是以照词投递。他原本以为李在铨必照信上所言立即赶到,所以问供时坚称移,又以回家措办盘费为辞,企图延展,就是要等李在铨亲自到来。他实在不知李再镛是罪犯,也不知李在铨是疯子。王金城即向上级报告,称“施南距省实远,大半山愚贫民不特日食无资,而且旅费无出,无辜受此拖累,现已众供确凿,群恳免提解省,准予会禀咨销。”31     王金城又称虽然“案关京控,非寻常细故可比”,但是案中被告魏连封、向俊白、滕光宇三名或年近古稀,或因病难行,仅将要证魏德崇、龚恩荣、秦毓璜、魏连珀、蔡大旺并抱告李在庠等六名押解起程。此时,原告李在铨之父贡生李右春由四川回籍,赴府衙门投到呈禀。案情看起来似乎越来越“明朗”了。 
    4.原告父亲与被告的第一次证词     李右春在投到后,称自己生有四子,长子在镒早故,次子在镕,自幼过继无服族兄李右森为嗣,三子在铨业儒未成,四子在铉年纪尚幼,早已分居,各过各的。而在镕因族兄将其娇养纵容成性,以致日渐非为,他本人曾向族兄提出警告,但终究不免酿祸。三子在铨,“素患疯疾”,时发时愈,发时昏迷无知,到处滋生事端。李右春自称虽未遵例禀官,仍将其锁禁在家困锢密室,随时用心防范。至光绪七年春间,李右春赴四川贸易,临行时切嘱家人妥为看守。而想不到一年之内,一连发生了几件事:族兄身故、在镕为匪,在县属丁寨地方开炉毁制私铸、三子在铨京控32     李右春又称当时李在铨疯病稍愈,不过“言语混乱”,不至于滋生事端,家人念其终年遭人捆闭,遂任其行走自如。李在銓应该便是此时听闻在镕正法的消息。他神智迷糊,认为兄长是被人诬害,又自言自语说非京控不能伸冤。家人因其向来神智失常,对他的自言自语并不理会,因此也不知他何时私写呈词,连信寄给在京推车之族人李在庠代为呈递。由于儿子已疯,李在庠不知者无罪,恳请知府开释各人33     在官府所写的禀词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几点:     一,李在铨确实和李在镕(即李再镛)是同胞兄弟,李在镕还有素行不良的纪录;     二,李在铨素患疯疾,家人表明确实将其监禁锁锢。     三,所有的大事都是李右春一个人离家一年内发生的,而李右春本人丝毫没有提到关于李在镕曾与哥弟会党来往一事,仅说其日渐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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