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思想综述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战争与和平法》的最新中译本,是由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这个英译本因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该书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和中国读者见面。《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思想所能告诉我们的一些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经笔者整理,综述如下:
一、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家主权及豁免
三、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时效
四、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有限自由思想、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原则);划分界线的中间线原则
五、难民与引渡
六、条约法
(一)人身条约与非人身条约
(二)条约与协定
(三)条约法保留
(四)条约必须信守
七、战争法
(一)“兵不厌诈”、“骄兵必败、哀兵必胜”、“将在外,均命有所不受”等战争法则
(二)以白旗作为要求谈判的标志
(三)区分无条件投降和有条件投降
(四)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
(五)必须宣战,战争才算合法;反对不宣而战
(六)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
(七)反对在战争中屠杀妇女、儿童和老人
(八)战争中立原则
(九)战时的节制和人道
(十)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的犯人(战争罪犯),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
八、外交法
坚持保护外交代表的安全原则(“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九、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协商
(二)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有立即建立国际法庭的意思)
(三)抽签
(四)决斗
十、国际人权法:格老秀斯认为人权是指人普遍所有的自由权利
十一、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对称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十二、道德与法律相分离
十三、共同海损
十四、支持人治,反对法治
在荷兰,格老秀斯倡导和支持专制主义,在《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一书中,他论述了君主主权论的思想。他:“有的人认为,最高权力永无例外地属于人民,所以只要他们的君主滥用权力,人民便可以起来限制他,惩罚他,我们却不能不反对这种意见。这种意见过去已经招致了什么祸事,如果人民一旦全部支持这种见解的话,将来还会继续发生什么祸患,每个明智的人都看得出来。”对于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他进一步指出,有一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当君主能善用权力时,人们应该服从他,而当他滥用权力时就该轮到他来听人民的话了。”因为人民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格老秀斯极力鼓吹政府和君主的无限权力,认为人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个政府和君主,因而遭致许多启蒙思想家的批判。他的同胞斯宾诺莎就是其中一人。他主张最高掌权者应受法律约束,在未完成的《神学政治论》(1679年)一书中,他提到:“对于执政的最高掌权者来说,不可能一方面酗酒狎妓,赤身墨体,粉墨登场,公然破坏和蔑视自己颁布的法令,一方面还保持统治者的威严,这就像是与存在同时又不存在一样不可能。”他还大胆地提出:“其实,君主并不是神,而时常人……所以,如果一切事情都取决于个人的变幻无常的意愿,那么就不会有稳定性了。”
【作者简介】
宋飞,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