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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科学发展观 树立正确司法政绩观
发布日期:200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把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司法政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满足司法需求作为评价司法政绩的着眼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司法政绩的根本标准,努力实现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的工作目标,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围绕大局促发展,是树立正确司法政绩观的前提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离开发展就谈不上政绩。作为基层法院,工作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认真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真正把衡量政绩的标准置于大局中去思考,置于有利于发展去把握,使我们制定政绩的标准都能紧紧围绕大局,服从服务发展。坚决防止因法院工作不慎、裁判不当、作风不正、工作不力而导致社会不满,甚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在坚持公正和效率主题同时,正确处理好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要制定正确的政绩标准引导法官,服务大局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方法去依法办案、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考虑问题,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去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最大程度地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关注民生,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进村开庭、就地办案,以案说法,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及时保障群众的正当诉求;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以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使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穷尽执行措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及时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信访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健全涉诉信访全程预防和处理机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入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发挥申诉、再审的化解矛盾功能,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是树立正确司法政绩观的出发点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要在制定业绩评判标准上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在依法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中,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司法理念,把社情民意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把人民群众的感受予以充分考虑,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大政绩。要把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作为干警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加强诉讼服务,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等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的相关案件,直接引导当事人去诉调对接中心,通过司法、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先行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强化人民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化解案件矛盾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在 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及时、主动、有效地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做好司法服务,还把常规审理与专项审理相结合,我院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专门设立交通事故案件定点审判法庭,方便了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扩大办案效果。同时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体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中,给予缓交和免交诉讼费用,解决部分困难群众“告状难”问题。真正让百姓感受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最大限度地服务好基层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取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作为司法政绩加以衡量。

  三、保持审判执行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考量司法政绩的基本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就是要统筹兼顾涉及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既要抓住促进法院工作发展,便利个人前程的形象政绩,又要着力解决影响和阻碍法院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扬弃单纯追求案件数量的片面司法政绩观,弘扬数量质量全面发展的司法政绩观;要坚决扬弃单纯追求局部利益的狭隘政绩观,树立全局协调发展的司法政绩观;要坚决扬弃单纯追求眼前发展的政绩观,树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的可持续发展的司法政绩观。“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动推器”。是创造和谐的有效方法,我们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尽可能以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调处矛盾、解决纷争。但诉讼调解带来难以执行,甚至进入申诉再审程序的案件,仍然占着一定得比例,有的甚至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正确的司法政绩观,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看待调解,强调调解,不唯调解,不能为了调解结案率,片面的强调调解,真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的集聚,越来越多的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也成为阻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应当充分认识到涉法信访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副产品,就像物质转换必然带来垃圾一样。虽然它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我们在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的责任的同时,仍然要把它摆在司法为民、树立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的高度予以对待,要不断强化审结案件是政绩,解决审判执行遗留问题也是政绩的意识,把涉法信访作为原发矛盾予以重视,把涉法信访放在科学发展观中予以衡量,把处理好涉法信访作为司法政绩予以对待,真正建立信访预防、矛盾排查、信访处理机制,切实消化处理一批信访积案,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一流司法政绩的根本保证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通过健全的制度,形成促使广大干部肯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导向,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创造良好的司法业绩,拥有一支良好的法官队伍是根本保证。一要创新用人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保证干警不竭的追求精神。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的形式,把那些脚踏实地、默默无闻、勤奋工作、不事张扬、政绩突出的干警,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坚决堵住跑官要官的歪风。二要创新干警业绩评价机制,完善简便实用、全面科学的法官业绩考评和目标考评机制,保证干警的付出得到认可。积极调整充实审管办的力量,坚持案件月结月评,月月通报、季度讲评、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召开典型案例剖析大会,不断强化全院上下的公正裁判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和发改案件剖析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和最差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选拔、晋级、奖惩的依据,真正发挥考评工作激发法官热情与活力,引导法官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积极作用。三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鼓励创造更多业绩。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以提高职业能力为重点,通过加大法官培训力度,鼓励在职自学和考研,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以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比以及判后释疑等活动,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驾驭庭审活动以及化解矛盾的水平;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业绩的纯度。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通过耳提面命,内外监督,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效预防腐败现象。按照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方针要从源头入手,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对违法违纪行为绝不能养痈遗患,通过廉政警示教育,教育干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友情账、自由账、健康账,教育干警实实在在为人、干干净净办事,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关于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人民法官的高风亮节。使我们的审判工作不染尘、不掺杂,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考验。(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英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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