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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5-05    作者:潘友才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对本案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该聚众斗殴案的性质及被告人胡某所起的作用
该聚众斗殴案的起因不是为了称王称霸、私仇宿怨等流氓动机,而是因为斗殴双方处于青春期的无知和燥动之中,生活的方向还没有明确,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完全成型,所以会为了琐事、口角继而发生斗殴的行为,如果社会加以适当引导和矫正,斗殴双方都是可以走上正途,纳入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
斗殴双方被告人胡某这一方中,其它人都是安徽老乡,素有来往,加之被告人胡某的年龄小、资历浅,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量指使、纠集这么多人参与斗殴,实际上聚众斗殴“纠集人”也确是另有其人,而在斗殴前被告人没有和同伙约定持械,而是由同伙拿来、分发并收走。基于此,在该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胡某只是在跟随、从众的心态下参与了进去,从纠集众人参与斗殴、从自来水管的拿来、分发、收走等一系列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
二、自来水管的性质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器械是“自来水管”,自来水管在工地上、一般居民的家中特别是装修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危险性、杀伤力和管制刀具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之持管制刀具小。
三、被告人胡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希望能尽量赔偿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曾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希望能协助破案:被告人胡某希望能帮助警方抓获同案犯,帮助警方指认了其认识的同案犯,并供出了他们租住场所,也提供了手机号码等,只是由于客观情况而未能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量刑时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后记:因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法庭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罪名成立,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判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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