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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渐进的维权意识
发布日期:2009-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木桶理论认为: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挡板决定着木桶的容积。推演至建设法治社会这一理念,就应是社会中法律意识最为淡薄阶层法律素质应该决定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这一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代表着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农民阶层的法律意识就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农民阶层法律意识的提高代表着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三十年,也是经济建设的三十年,农民工的身影是经济建设的背影,也是法制建设的缩影。本文从观察农民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法制意识角度,来透视法制建设三十年中国农民阶层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大量涌入城市后出现农民工。农民工是专指身为在我国具有特定农业户口的工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

  从全国来看,农民工的主体主要以建筑业为主,然后是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左右。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农民工所作出的贡献是空前的,对GDP贡献率达21% 。在就业体系中已占第二产业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可见农民工在社会建设体系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在十几年经济建设浪潮中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淡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健全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薄弱。

  一、初进城市农民工缺失维权法律意识

  (一)熟人社会的生存环境导致农民工阶层法律意识缺失

  所谓“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同时费先生还认为:在一个熟悉人社会中,我们会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行事,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1]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这是中国农民工无法律意识的阶段,也是靠自身观念判断社会的阶段。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商业环境、商业氛围渐浓,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的商人、企业主,迅速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的束缚,重利而轻义。初期农民工进城,除极少数自己出门闯荡以外,大部分靠亲戚、乡邻介绍结伙外出打工。因此熟人社会的意识就深深植根在他们心中,认为靠观念与习俗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调整劳工关系已经足够,法律在他们心目中是缺失的。他们坚持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和人生哲学,和为贵、忍为高,并不会想到用法律救济权利,解决劳工纠纷的途径就是大部分人的忍气吞声和小部分人依靠的暴力方式。因此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都无从得到保护。

  (二) 社会法制状况薄弱导致农民工维权意识缺失

  在我国法制进程的初步建设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力度是不够的。首先是国家基于农村社会较为稳定和纠纷较为简单的特点,没有对农村法制建设给予特别的重视,导致调整农村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普法力度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其次,行政权力过度的行使,导致农民在强权的压制下的直观认识就是行政权是高于一切的权力,而没有通过法律救济权力的基本观念。最后是农村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农民首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寻求调节,村官对于农民来讲也是“官”。官本位文化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农民阶层缺乏法律意识。

  农民工在对法律缺乏认知的情况下,且由熟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干预和村官文化构成的纠纷解决渠道不足以发挥作用的时候,农民工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得到的最大收益就是能够认识到:依靠面子和熟人以及忍气吞声是不足以解决与资方所出现的矛盾,行政干预成为不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不可以解决现实中所出现的困难,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模式。

  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

  (一)农民工阶层与企业方矛盾激化和我国逐步健全的农民工保护法律

  农民工问题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工致伤、致残和致死的事故频发,劳工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诸多企业、雇主克扣、拖欠和拒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已酿成社会问题。

  据统计,2001年我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死亡13万多人,比2000年分别上升20%和10%以上。2002年的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又高于2001年,仅矿山安全事故就达2000多起,造成近4000人死亡。2003年在国务院温总理的支持下,发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追讨欠薪的活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出台了若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劳动法》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一视同仁。1995年8 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明确指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3年3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适用劳动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给农民工提供了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2]

  (二)农民工日渐觉醒的法律维权意识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农民工开始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是初期维权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如此我们能看到这些事件折射出的可喜变化。农民工在法律纠纷中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开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工资和基本的劳动保障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切身利益,一年辛劳无所得迫使他们转变观念。尽管很多的案件没有被法律所支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了解到法律的精神是保障权利,法律的要求是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法律能够救济农民工丧失的权利,只是这些行为模式先前并不被他们熟知而已。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农民工契约意识的增强,逐渐懂得了以一纸契约约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设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保证他们在出现劳工纠纷时,有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可以依据,奠定民工维权的通途。

  自劳动法的出台至全国范围内追讨欠薪的事件是农民工法律意识觉醒并逐步适用法律的时期。

  三、农民工权利意识渐趋加强时期

  (一)尊重人权和‘三农”问题的关注推动农民工维权

  2004年3月1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是我们法制史上的巨大进步.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在历史前进的车轮下得到推动。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扩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农民真穷、农民真苦、农民真危险成为了农民阶层的显著特点。因此农民工问题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得到了更多的社会的关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其中来自政策层面的支持最为有利。这些都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加强条共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中,规模以上企业的签合同率达到了90%以上,小企业稍差一点,福建的小企业在7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广东是达到了80%。[3]由此可见,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代表,农民工阶层直接找到了对抗企业方的工具,而受制于《劳动合同法》力量的威慑,企业方尽管被动执行《劳动合同法》,但是已经成为规范劳工关系、促进劳工与企业方权利义务分配的重要法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适用法律,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用签约保护权利,出现劳务纠纷用《劳动合同法》和契约保护权利。法律与农民工间的共鸣推动的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法律维护权利的信心,直接推动了的农民工维权行动。

  在此阶段农民工阶层的法律意识也将逐渐增强也逐步进入渐趋加强的阶段。

  结论:

  农民工是社会中最大的劳工阶层,背后是有八亿人口的农民家庭,改革开放初期他们是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阶层。伴随着基本人身权利的践踏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和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使得农民工阶层有了这样一个契机,具有了保障了劳工权益的依据,劳动签约率的提高和劳动争议广泛的、合法的进行,成为了对农民工阶层最为有利的普法教育、普法宣传。可以展望,农民工阶层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农民工阶层普遍运用法律将带动农村法制,全面提高农民阶层法律意识,把我国的法治建设带进历史性的发展时期。

  【作者简介】

  王运昌,暨南大学第一届法律硕士。

  【注释】

  [1] 水方著《熟人社会“正负观”》

  [2] 农技服务 务工指南 民工讨薪为何难获法律援助《中国职工教育》2007-12-10

  [3] 数据源自信春鹰教授在人民大学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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