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发布日期:2009-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方只能主张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案情

    2005年5月26日,原告邵杰乘坐被告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的客车,从无锡至如皋。当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当客车行驶至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路段,司机王某为避让在行车道内倒车的华某所驾的小客车,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括邵杰在内的大客车内十九名乘员受伤。经交通巡警认定: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杰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邵杰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邵杰的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邵杰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9552.9元。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南通汽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邵杰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77205.57元。二、驳回原告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旅客的人身伤亡应当得到赔偿,但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考虑求偿成本较小而收益较高的诉讼方法。这里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民法通则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理论中责任竞合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不法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得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约行为对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因公路旅客运输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就存在着这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但这时应当把握两者的主要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中,才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2.构成要件不同。合同之诉中,只要出现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它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条件。而侵权之诉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没有损害后果便没有侵权责任。3.责任范围不同。合同之诉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是可预见性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而侵权之诉的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即使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引起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仍须自己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之后才可向第三方追偿。但在侵权之诉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加害人仅就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应当同时列为被告来分担责任。5.诉讼管辖不同。合同之诉的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提起了客运合同之诉。这种诉讼方法的益处是:只需列一个被告,不必再把其他侵权人华某列进去;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较多;举证上只要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行了,实体上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有权要求一个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不需为多个责任主体分摊责任而产生的利益风险担忧。但相比于提起侵权之诉也有不足,那就是赔偿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