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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赵某(男)与王某(女)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春节登记结婚。2001年3月生育一女,随父姓。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事等截然不同,双方遂于2007年8月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王某未经赵某同意,将女儿姓名变更为王某某,赵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女儿姓氏。     分歧意见: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王某变更女儿姓名随母姓,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变更女儿姓名是错误的,应判决恢复子女原姓氏。案件评析: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恢复赵某和王某的女儿随父姓。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的原则。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现实生活中,子女随母姓的日益增加,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本条的规定,说明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夫妻双方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其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给子女命名时,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该子女未随其姓,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将子女的姓氏变为随自己的姓,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裁决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另外,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也是应引起重视和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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