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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诉北京电力公司、某运输集团、某汽修厂、区绿化局及某广告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刘先生;被告:北京电力公司、某运输集团、某汽修厂、区绿化局及某广告公司

2007年9月9日凌晨5点30分左右,刘先生上某汽修厂门口的枣树摘枣,遭到电击,同年11月,刘先生起诉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爬上了汽修厂大门前的枣树,由于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不知道有高压电穿过枣树,且高压电绝缘表皮已经破损漏电,造成自己被高压电击伤。该高压线是某运输集团1996年架设后租赁给汽修厂。北京电力公司是电力生产和输送企业。绿化局没有及时修剪树枝致使树枝与高压线交织在一起。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公司在凌晨5点派遣自己工作,以上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故起诉要求北京电力公司、汽修厂、绿化局、广告公司承担所花医药费及至付清之日利息。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电力公司、汽修厂连带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电力公司、汽修厂、刘先生均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理分析】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涉及多个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赔偿责任看起来难以落实,但是理清了思路后便可发现本案是围绕高压电线路的检修维护义务而展开。故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各主体的义务及主观角度来梳理线索:

首先,北京电力公司的责任判定。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生产、输送企业,是电力的最基本的维护者,对电力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是其当然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即使某供电线路并不属于自己公司所有,或者对其并不负有直接的管理义务,但其本身的职业性质就要求其对于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高压线路,亦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因而本案中北京电力公司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因而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其次,某运输集团的责任判定。某运输集团是事故发生段高压线路的构架者,由于其仅就该高压线路的搭建承担技术性工作,在搭建合同结束后,即与该段线路脱离了权利义务上的联系,对于原告的触电事故,运输集团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某汽修厂的责任判定。由于该段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是某汽修厂,其是该线路的最佳管理人,对于该高压线路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和管理。因而其产权用电单位的身份以及其管理上的过失导致其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再次,区绿化局的责任判定。在本案中,枣树的产权尚未明确,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绿化局对于枣树维护义务的存在,因而区绿化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某广告公司的责任判定。原告在起诉时称其是在公司的工作安排下爬上果树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经法院查明,该说法并不成立,原告是在上树摘果子时触电的,与广告公司无关。

最后,原告的责任判定。原告刘先生是在自己上树摘果子过程中触电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最后应当由北京电力公司、汽修厂和刘先生根据其相应过错,共同承担该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高压线路的搭建和维护不仅给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因为疏忽或者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要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高压线路的搭建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空间利用最优标准,线路的穿越尽量选择空旷的高度,避开树枝等遮蔽物,同时应当树立必要的警示标识。

2.其次,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电力公司应当及时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于有损坏的电路设施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给人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3.最后,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要注意警示标识,尽量远离高压电路所在的地方,发现电路绝缘表皮等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电路所有人或者电力公司,要求其尽快采取修护措施,如果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当及时用干燥的木棍等帮助触电者脱离,并及时送往医院救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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