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提交法院裁判,按照法院裁判平息矛盾纠纷,这样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它的有效运作不仅要求裁判正确,及时、完整执行判决同样不可或缺。实际上,判决如果失去了执行的后续支撑,它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几乎是无需讨论的。不幸的是,我们的判决常常缺乏这样强有力的支撑,很多打赢了官司的当事人发现,在胜诉之后,他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执行难”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并引发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断质疑,而我们在力图改变这一困境面前,更多的时候是求助于向法院施加更大的压力,加大他们的执行力度。每隔几年,全国法院都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正是法院对这种社会压力的正面回应。社会公众不了解或者说了解不够的是,几乎每个法院都制定有“案件执结率”,在法院内部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的工作考评中,“案件执结率”常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虽然我们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说明“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对解决“执行难”产生了多大的积极作用,至少,用“一定程度”、“缓解”这样的词语对它进行评价是不过分的。从各种关于执行特别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数据来看,强有力的领导——很多地方都要求党委亲自领导,相关国家机关——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等等的积极配合,加上法院本身的努力,的确执行了一大批难以执行的案件,取得了很大成效。
问题在于,法院的执行能力到底有多大的潜力供我们挖掘?或者说,单单依靠法院改善自身,加大执行力度,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我们无法得到关于这个问题令人鼓舞的回答。即使是最乐观的评价也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从199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来,将近十年时间过去,尽管法院把自己搞得筋疲力尽,“执行难”这样一个词汇,并没有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建成开通,改变了单纯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被动局面,开启了全面惩罚“赖账”行为的大门,为真正根除“执行难”提供了可能。
信息平台的开通,意味着被执行人必须面对更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不履行判决义务、恶意逃债从来不是受到鼓励的行为,信息平台的开通,大大强化了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功能。从广度上看,由于利用了互联网这种超越过去任何一种信息媒介的新型介质,使得几乎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可以查阅到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道德批判的人数几乎不再有任何限制;从深度上看,信息的数据化处理,使得关于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被不受限制的反复复制、查阅、转发,不光彩的行为被反复暴晒在阳光之下,对于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而言,不啻是一场应有的噩梦,这场梦将从被强制执行开始,直到执行终结。这与过去法院在地方性新闻媒体发布“曝光”性公告相比,无疑是一场革命。不仅如此,在接受社会舆论消极评价的同时,社会对他的监督也将是全方位、全天候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将比过去变得更加困难。而且,一旦有这类行为发生,对这类证据的搜集,对这类行为的追究会更加易于进行。
信息平台的开通,意味着被执行人必须面对是否诚实信用的严格审查。从最低层次的物物交换到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诚实信用都是社会交往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民商事法律,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人类选择它作为行为基本准则,是因为缺失了这样一条原则,社会经济秩序必将一片混乱,谎言、欺诈、背信弃义必将横行无忌,并最终损害到社会组织的每个成员。而另一方面,被一致公认为“帝王条款”的这一原则一再被写入法律和判决书这样一个事实说明,它显然不是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本能,人类遵守这一原则,与其说是出于自觉,毋宁说是源于需要。信息平台公开被执行人信息,隐含了对他们不够诚信的基本评价,提醒所有欲与交往的人对其保持高度警觉。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不良行为被曝光在信息平台上,信息平台就是他们混入市场的屏障,而这道屏障对于那些准备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来说,吓阻意义同样不可低估。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人有着良好的诚信传承,“童叟无欺”、“一诺千金”等等成语,反映出我们这个民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赞同。在当今社会信用普遍下降的背景下,信息平台的开通,在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的同时,为整个社会回归诚实信用打开了希望之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已经大大超越了执行工作本身的范畴,必将作为中国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而载入史册。(郭建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